滿洲民族國家的四重面相 — — Country, State, Nation與Dynasty

作者: Wanggiyan Samuel 完顔氏塞繆爾

“國家”這個概念在方塊字的現代滿洲語當中是一個多層次故而很容引起誤會的概念,具體地講,它至少可以同時指代英文中的Country,State和Nation這三種有著明顯區別的概念。所以當我們提到「復興1932年建國的滿洲國」時,經常會有人或存心碰瓷或確實不懂地提問:「那麽努爾哈赤的滿洲國(後金/大清)算是什麽?」或「外滿洲的領土你們不要了麽?」

其實這些問題都是由於「國家」一詞的模糊性導致的。如前所述,「國家」在英文中有三種主要說法:State,Nation 和 Country, 其中,State在此也作Sovereign State。這些詞雖然都翻譯為漢字時,都叫做“國家”,但其具體含義是不同的。

State/Sovereign State的政治性含義最強,它強調的是國家機器的政治統治權所籠罩的一方黎民。具體的講,指的是擁有永久性人口,法定領土以及一個在其上實施統治的政府的主權國家,側重點在於具有統治力的政權機構及其基礎。

Nation相比之下其政治性含義稍低,偏重於強調一個擁有地理一致性、且在歷史、血緣、政治等因素中存在一個以上相關性的群體,可以近似認為側重點在於人,故而有時也譯為“民族”或“國族”。

Country 在上述代表“國家”的詞語中,政治性意味被認為是最低的,強調一片土地及其上生活的人群的各種歷史文化血緣等等的聯繫,根據具體情況有時可以完全沒有政治性的涵義。

在進入關於滿洲國的說明之前,還要針對滿洲的特殊國情加上另一個詞,Dynasty,王朝,這個詞側重於某個君王家族的統治資格與權力的延續性,它雖然上述三者均有關,但同時也都不是一回事。

講到我們要恢復的“滿洲國”,它專指建立於1932年、確定國體於1934年、崩壞於1945年的滿蒙新國家 — — 滿洲國Manchukuo,一個具有明確領土、人口以及統治機構的Sovereign State。由於這個“滿洲國”可以認為是一個純粹的政治概念,故而可謂它無論是與總攬滿洲國統治大權的康德皇帝的祖宗(即大清諸帝)還是與全體滿洲國民的祖先都是毫無關係的。。一言以蔽之,它是全新的存在。而在這個Sovereign State的政權機器保護之下,原本已經存在雛形和大體範圍,然而邊界並不清晰的滿洲Nation也就是滿洲國族,開始真正有了明確的界限,滿洲主權國家和滿洲國族之間的關係,就是Nation不簡單依附於政權機構但是很難離開政權機構而存在的一個典型例證。

而滿洲國作為西元1932年建立的新的Sovereign State卻要使用歷史至少千年的“滿洲”作爲自己的名稱,這則是因爲這個Sovereign State的概念根植於一個先在的Country,無論是領土、人口組成還是文化傳統方面。這個Country,是從史前不知名部落(例如長白山仙女傳説中提到的遠祖)到肅慎、扶餘、高句麗、渤海、大遼、大金、大元、大清一路傳承下來的,它是有著各種複雜血緣和文化以及政治聯係的許多族群的聯盟,而在這個聯盟數千年的沿革嬗變中,已然孕育了那個只有在現代滿洲國這個Sovereign State的卵翼之下才能成熟的滿洲Nation的原型,雖然原型的存在不需要Sovereign State的保護,然而其成熟,卻如上所言必須有Sovereign State滿洲國作為依託,正如水之為冰,只需加以低溫,但若欲為固定形狀,則非加以器皿護持不可成型。

關於Dynasty的部分,正因其與國家的三個層面都有關係又都不是一個概念,故而康德皇帝溥儀雖然建立了自己的Sovereign State卻依然是繼承了從太祖努爾哈赤一路走來的同一個愛新覺羅氏皇朝,可以將其翻譯為The Aisin Gioro Imperial Clan.

現在我們可以很輕鬆並清晰的回答本文開頭的問題了。由太祖皇帝努爾哈赤始建、太宗皇帝皇太極正式建立的大清國,和我們的康德滿洲,是同一個Country,也在同一個Dynasty的統治之下,且證據確鑿的,他的臣民也是我們滿洲Nation的一支最重要的祖先,然而和康德滿洲是完全不同的Sovereign State。因此我們繼承自太祖皇帝及其臣民沿傳的血緣與文化,但我們不繼承其政治體系或者政權機構。

關於外滿洲地區,如薩哈林島等領土主權,只能遺憾但確鑿地說雖然這些地域毫無疑問是曾經屬於滿洲Nation祖先和滿洲Country的土地,但不是在領土國家真正出現並定型后的滿洲國Sovereign State的法定領土。作為重建政權建構只能追溯到西元1932年的滿洲國Sovereign State的主權者的代行人,我們依据《滿洲國建國宣言》中關於“其對外政策,則尊重信義、力求親睦,凡國際間舊有之通例無不敬謹遵守,其中華民國以前,與各國所定條約債務之屬於滿蒙新國領土以内者,皆照國際慣例,繼續承認”的相關規定,由於割讓予俄羅斯帝國并爲蘇聯繼承的外滿洲領土,均由此類先在之清俄條約中規定或追認,故總體來説,我國並無聲索外滿洲領土的權力。

這樣的負責任做法,也是嚴格符合國際法的,因為在擁有固定領土的主權國家出現之前,各個政治實體之間的控制範圍變更極為複雜而混亂,且也是此消彼長。若繼承了某Country的Sovereign State都拿出該Country全盛時期或最大疆域來作為自己的領土訴求,那麼這種爭議所引發戰爭的就必然是兵連禍結、無有止息。只有各個Sovereign State都嚴格守護自己能夠有效控制並與周邊其他合法的主權國家協商一致的領土範圍,才有望以此實現世界的真正和平 。此處還要特別聲明,依法屬於我滿洲帝國領土,而在帝國崩壞后為非法占領我國領土之恐怖主義Semi-Nation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出賣者不在此列。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我國領土主權之代表完全非法,自始無效,故該部分領土我國依法應該並必將予以討還。

滿洲帝國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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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帝國協和會 Concordia Association of Manchu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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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滿洲帝國協和會 Concordia Association of Manchu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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