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帝國憲法——《組織法》及其講解文
《組織法》之講解文《從〈組織法〉淺談流亡政府之組織架構》,作者:薩里達克氏阿斯蘭
本内容發佈在《王道月刊》康德八十七年3月期建國節超特刊,更多請看:
編者按:
《組織法》,是滿洲國的憲法,於西元1934年3月1日國體確定之時頒行,向世人宣告:滿洲國的立憲帝制建成了。立憲帝制,即君主尊號為皇帝的君主立憲制。
《組織法》在《滿洲國法令輯覽》之“基本法 帝室篇”之中,位列第一章“基本法”第二款“組織法 帝位繼承法 人權保障法”之中,乃本款條目下之首件。
《組織法》、《人權保障法》、《帝位繼承法》合稱爲“國憲三法”,是確定滿洲帝國憲制和國統的基本法。
《組織法》於康德元年三月一日執政登極爲滿洲帝國皇帝時頒行,迄今有三次修正。首次修正爲康德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内容爲國務院一章之中列舉國務院各部之條。因是時新增一部,故需將新增之部名,追加入該條之文。首次修正於康德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第二次修正爲康德四年六月五日,修正内容爲康德四年中央機構改革之内容,具體爲參議府職能之修正、不再列舉國務院各部之名於《組織法》、廢除監察院以掃清孫中山思想遺留。第二次修正於康德四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三次修正爲康德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内容爲因國本奠定而加入的國家祭祀及祭祀府之條章。第三次修正於康德七年七月十五日當日施行。
《組織法》,英文名爲Organic Law。今人一提到憲政(constitutionalism),就想到“憲法”,就默認它的英文名必須是constitution。久而久之,好像不叫“憲法”(constitution)的就沒有憲政一樣— — 這當然是無知之人的鄙陋之見。憲法,一國之根本大法也。根本大法,英文名爲Fundamental Law。國家之根本大法,或曰憲法(constitution),如美國和日本;或曰基本法(basic law),如德國;或曰組織法(organic law),如滿洲國。無論名稱何如,其實質都是根本大法。若真要咬文嚼字,則組織法(organic law)是憲法(constitution)的父集——只因憲法(constitution)只用於國家之根本大法,而除憲法(constitution)之外的其他根本大法,無論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還是企業或其他自組織的根本大法,都可以統稱爲組織法(organic law)。縱觀當下世界列國,滿洲國的憲法就稱爲組織法(organic law)。凡我國民,必須遵守我國之根本大法——《組織法》。
組織法
康德元年三月一日政府公報
修正 康德元年一一月二九日,四年六月五日、七年七月一五日
康德元年三月一日政府公報
朕承皇天眷命,即皇帝位,茲制定組織法,以示統治組織之根本。朕當行使統治權,循守條章,厥罔有愆。
御名 御璽
康德元年三月一日
(國務總理、各部大臣 副署)
康德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政府公報
朕承皇天眷命,行使統治大權,因時制宜,應國運之興隆,期制度之完備,茲特依建國大義,補修組織法,以資循守,率由罔愆。
御名 御璽
康德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國務總理、各部大臣 副署)
康德四年六月五日政府公報
朕深察世局之進運,廣稽宇內之形勢,茲念損益關於帝國統治之制度、愈伸國運益固邦基之要,乃改定組織法條章,垂厥經制,用資循守。爾僚司眾庶,克體朕意,贊翼勿怠。
御名 御璽
康德四年六月五日
(國務總理、各部大臣 副署)
康德七年七月十五日政府公報
朕茲爲立建國神廟,躬行國之祭祀,盡其誠,敬設祭祀府,令掌國之祀典,供其職事,將組織法中修正之件,俾有司公布施行。凡我國民,應宜致思建國之本義與政教之淵源,一其崇信,永永勿懈。
御名 御璽
康德七年七月十五日
(國務總理、各部大臣 副署)
組織法
第一章 皇帝
第一條 滿洲帝國皇帝統治之。
帝位之繼承再定之。
第二條 皇帝之尊嚴不可侵犯。
第三條 皇帝為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依本法之條規行之。
第四條 國務總理大臣輔弼皇帝任其責。
第五條 皇帝依立法院之翼贊行立法權。
第六條 皇帝依法律使法院行司法權。
第七條 皇帝爲維持增進公共之安寧福利,或執行法律、發布命令,或使發布之,但不得以命令變更法律。
第八條 皇帝爲維持公安或防遏非常災害,在不能召集立法院時,得經諮詢參議府,發布有與法律同一效力之勅令,但此勅令應於下次會期報告立法院。
第九條 皇帝行國之祭祀。(康七·七、一五本條追加)
第十條 皇帝定官制,任免官吏,竝定其俸給;但依本法或法律特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皇帝宣戰媾和竝締結條約。
第十二條 皇帝統率陸海空軍。
第十三條 皇帝授與勳章及其他榮典。
第十四條 皇帝命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二章 祭祀府
(康七·七、一五本章追加)
第十五條 祭祀府依勅令之所定,掌理關於國之祭祀事項。(康七·七、一五本條追加)
第三章 參議府
第十六條 參議府以參議組織之。
第十七條 參議府關於左開事項,承皇帝諮詢,上奏其意見:
一 法律
二 帝室令
三 勅令
四 預算及爲預算以外國庫負擔契約之件
五 與列國交涉之條約及合同竝以皇帝名所行之對外宣言
六 其他重要國務
(康四·六、五本條中修正)
第四章 立法院
第十八條 立法院組織依法律另定之。(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十九條 所有法律預算及爲預算以外國庫負擔契約之件須經立法院之翼贊。(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條 立法院關於國務,得建議與國務院。(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一條 立法院得受理人民之請願。(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二條 立法院由皇帝每年召集之常會,會期爲一個月,但有必要時皇帝得予展期。(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三條 立法院非有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開會。(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議事,以出席議員之過半數決定之可否,同數時則由議長決定之。(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之;但得依國務院之要求或立法院之決議為秘密會。(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六條 立法院所議決之法律預算及爲預算以外國庫負擔契約之件由皇帝裁可公布施行。
立法院否決法律案預算案或爲預算以外國庫負擔契約之件時具其理由付諸再議。
仍不改時諮詢參議府決定其可否。(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七條 立法院議員關於院內之言論及表決,於院外不負責任。(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五章 國務院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掌理諸般行政。(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置國務總理大臣及各部大臣。
各部大臣關於主管事務任其責。(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三十條 國務總理大臣及各部大臣,無論何時,得於立法院會議出席及發言,但不得加入表決。(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三十一條 關於國務之詔書勅書法律及勅令由國務總理大臣及主管各部大臣副署之。(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六章 法院
第三十二條 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及刑事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以法律另定之。(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三十三條 法院構成及法官資格,以法律另定之。(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三十四條 法官獨立行其職務。(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三十五條 法官除依刑事或懲戒裁判外,不得免其職,又不得反其意停職轉官轉所及減俸。(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三十六條 法院之對審判決公開之;但有害安寧秩序或風俗之虞時,得依法律或以法院之決議停止公開。(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七章 (康四·六、五本章刪除)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康德元年三月一日施行。(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三十八條 皇帝暫時得經諮詢參議府發布有與法律同一效力之勅令,定預算及爲預算以外國庫負擔之契約。(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三十九條 無論用教令院令及其他何等名稱,從前之法令仍均有其效力。(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附則 (康德元年一一月二九日)
本法自康德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附則 (康德四年六月五日)
本法自康德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附則 (康德七年七月一五日)
本法自康德七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講解文
從《組織法》淺談流亡政府之組織架構
作者:薩里達克氏阿斯蘭
亡命中的滿洲帝國政府,在今年三月一日建國節當日,完完全全地依據滿洲帝國憲法——《組織法》之條章建成了。早在康德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滿洲國流亡政府籌備委員會成立之時,滿洲帝國復國天業並滿洲帝國政府在亡命中復立之最基本原則,即確定爲按滿洲帝國憲制原樣恢復。在上年二月十八日滿洲帝國流亡政府籌備委員會章程發佈之時,滿洲帝國政府在亡命中復立完成之標準,即確定爲以下二項全部完成之時:一曰推舉攝政,二曰依據《組織法》重建《組織法》所列之全部國家機關(即祭祀府、參議府、立法院、國務院、法院)。因此,亡命中的滿洲帝國,其國家機關一切正如國憲所規定。鑒於皇帝陛下流亡政府之組織與康德滿洲的皇帝陛下政府之組織全然相同,今日藉著《王道月刊》滿洲國法令欄目再次刊登《組織法》的機會,阿斯蘭向各位以淺顯的方式,講一下皇帝陛下流亡政府的組織架構。
滿洲帝國皇帝是滿洲帝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爲滿洲帝國武裝力量之最高統帥,依法行使權力。此即確定滿洲國是一個君主立憲國家。滿洲國的根本原則,就是皇帝立憲制度。滿洲國之三權,即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均源於皇帝,必依法行使。皇帝行使立法權,必得立法院之翼贊。説白了,就是立法院先議決法律案,而後由皇帝裁可。皇帝使法院行使司法權。説白了,就是法院以皇帝之名獨立行使司法權。皇帝行使行政權,必得國務總理大臣之輔弼。説白了,國務總理大臣是滿洲國的政府首腦,助理萬機,對皇帝親裁事項亦有發言權及建議權。滿洲帝國皇帝處於國家最高地位,《組織法》所列之全部國家機關,即祭祀府、參議府、立法院、國務院、法院,全都直屬於皇帝。立法權之長、行政權之長、司法權之長,均奉皇帝之名,依法獨立行使各自之權力。在流亡時期,以攝政團代行皇帝之權力。攝政團全員嚴格遵守康德滿洲之成憲,在流亡時期,集體爲滿洲國之虛位元首。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此三權合爲統治權。依滿洲帝國之成憲,皇帝總攬統治權。因此,在流亡時期,攝政團以三權之長任之。
祭祀府於康德七年成立,負責建國神廟及其攝廟即建國忠靈廟之祭祀與管理工作。“祭祀府”一章在康德七年修憲時才加入《組織法》,但位列第二章,僅排在第一章“皇帝”之後,足可體現康德皇帝陛下敬天法祖之聖意。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我輩謹遵康德滿洲之成憲,復立祭祀府。祭祀府總裁之最佳人選,原爲滿洲復國大業先驅、原日本租借地關東州鳳鳴島町人王展博士(遠古邪惡大象)。可恨中國在滿占領當局於上年十月抓捕了王展博士。阿斯蘭不才,暫替王展博士,兼任祭祀府總裁,雖法律上真除,然以代理自居。此舉一爲表明定要解救大象之決心,二爲表明比我更勝任者到來時我立即讓賢。
參議府是滿洲國皇帝的諮詢機關,相當於日本樞密院。由於立法院並未正式運行,參議府依據《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爲實質上的立法代行機關。依《參議府官制》,參議府設議長一名、副議長一名、參議若干名,爲一合議制機關。因爲參議府自康德滿洲之時至今一直爲立法代行機關,所以參議府議長即成爲代行立法權之長,位列三權之長。參議府能受諮詢的事項有法律、帝室令(相當於日本皇室令)、勅令(皇帝任執政時,稱為“教令”)、預算及國債等契約、條約及以皇帝身分發表的對外正式宣言還有其他重要的國務事項。此外,依據《帝位繼承法》第九條,參議府在帝嗣有不治重患之時,或在發生重大事故之時,對帝位繼承之順位變更有發言權——這個發言權極爲重要。現時,依康德滿洲之成憲,復立參議府。參議府議長由舒穆祿氏昂古利出任。
立法院是滿洲國的唯一立法機關,不過因爲在康德滿洲這十三年,國家安全形勢一直頗爲緊張,立法院並未正式運行。康德滿洲之時只設立了立法院秘書廳,作爲廳舍看守機構。立法院採用一院制,並根據《組織法》第五條,權限相當於日本的帝國議會。在流亡時期,依據康德八十七年三月一日策令第二號《暫行滿洲國人自由捐獻手冊法》及同日策令第三號《暫行立法院於流亡時期召開之件》之規定,當連續二十四個月以上有效持有滿洲國人自由捐獻手冊的並在統計之日年滿十八周歲的滿洲國人總數達到一萬人時,依法舉行流亡立法院之選舉並召開流亡立法院。現時,依康德滿洲之成憲,復立立法院秘書廳。立法院秘書長由程柏伴出任。
國務院是滿洲國的最高行政機關。國務總理大臣是滿洲國的政府首腦,也是滿洲國的唯一的國務輔弼機關。國務院相當於日本的内閣。國務總理大臣相當於日本的内閣總理大臣。各部大臣相當於日本的各省大臣。總務長官相當於日本的内閣官房長官。國務總理大臣與各部大臣、總務長官等組成國務院會議,商議國務等重要事項。現時,依康德滿洲之成憲,復立國務院。國務總理大臣由在下出任。在下忝掌國務院,作爲鄭先國務總理大臣及張先國務總理大臣之後繼者,仰贊復國之天業,願粉骨碎身,與同胞們一起剋復王道樂土。
法院是滿洲國的司法機關,是滿洲國的民事、刑事訴訟事件的審判及法律的界定機構。最高法院是滿洲國的最高司法機關。法院相當於日本的裁判所。法院分爲區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四級。在流亡時期,現階段只依據康德滿洲之成憲,復立最高法院。滿洲國的政治體制落實了三權分立的原則,司法權由法官獨立行使。在流亡時期,法院將遵守滿洲國及所在國之法律,尊重所在國之主權及司法管轄權。最高法院院長由完顔氏塞繆爾出任。
我還在本文正文之前及之後,附上了滿洲帝國流亡政府之組織表及人事表,以供各位學習瞭解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