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用蘭花紋章及御影相關法令及解説文

本文極爲重要,刊登在《王道月刊》康德八十九年6月期,更多請看:

《王道月刊》康德八十九年6月期

民政部大臣 臧士毅

康德二年四月二十日

民政部訓令第四一五號

令 各省長、北滿特別區長官、首都警察總監、哈爾濱警察廳長、各特殊警察隊長

(康德二年本部訓令第三八三號之修正)

御用蘭花紋章注意之件

爲令行事,査關於御用蘭花紋章,應按照左開各款特加注意,不得稍有涉及不敬行爲。合亟令仰遵照,飭屬妥爲取締,切切。此令。

計 開

一 帝室之御用蘭花紋章除專爲攝、印、繪、製御紋章用者外,槪行禁止之。

二 對於御用蘭花紋章不得稍有不敬行爲。

三 凡帶有御用蘭花紋章之物,一槪不准由攤床發賣散布。

四 御用蘭花紋章及類似之紋章其使用一槪嚴行禁止。

民政部大臣 臧士毅

康德二年四月二十日

民政部訓令第四一六號

令 各省長、北滿特別區長官、首都警察總監、哈爾濱警察廳長、各特殊警察隊長

(康德二年本部訓令第三四一號之修正)

御影注意之件

爲令行事。査關於
聖上御影,應按照左開各項深加注意,不得稍有涉及不敬行爲,仰卽遵照,飭屬妥爲取締可也,此令。

計 開

第一 皇帝皇后兩陛下之御影除專爲攝、印、繪、製御影用者外,槪行禁止之。

第二 凡對於御影,決不得稍有涉及不敬或粗製等情形。

第三 關於御影除禁止在攤床發賣或爲傳布等用外,亦不得於涉及不敬之處所隨意懸掛或陳列之。

治安部大臣 于琛澂

康德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治安部訓令軍第九四五號

令 隸下軍一般

關於御用蘭花紋章表示之件

爲令遵事,査今後於左列陸軍之建築物及軍艦竝畢業證書上,得以御用蘭花紋章表示之。此令。

計 開

一 獨立團隊本部以上之軍隊之建築物本館正面;

一 排水量五十噸以上之軍艦艦首;

一 陸軍軍官學校本部正面及畢業證書;

一 陸軍興安學校本部正面及畢業證書,但僅對於候補生、少尉候補者;

一 陸軍訓練學校畢業證書,但僅對於少尉候補者;

一 陸軍江上訓練處畢業證書,但僅對於少尉候補者;

一 憲兵訓練處畢業證書,但僅對於少尉候補者及轉科者;

一 陸軍軍需學校本部正面及畢業證書,但僅對於候補生、少尉候補者;

一 陸軍軍醫學校本部正面及畢業證書,但僅對於候補生、少尉候補者;

一 陸軍獸醫學校畢業證書,但僅對於少尉候補者。

(備考)

一 恩賜新京治安部病院正面之御用蘭花紋章與從前同;

二 僅限於正式兵舍(除討伐出動部隊及臨時駐屯者);

三 御用蘭花紋章之尺寸:

表示於建築物時按其大小定之;

表示於畢業證書時直徑爲四糎。

解説文:蘭花御紋章及御影

作者:薩里達克氏阿斯蘭

蘭花御紋章及御影,在滿洲帝國,表示著帝統與國統至高無上的尊榮地位,因此政府對於其製作及使用,有著非常嚴格的法令要求。有一句話説在最前面,蘭花御紋章不是國徽!凡是把蘭花御紋章當作國徽的,都是受了戰後僞史和戰後對滿日兩帝國的御用紋章的扭曲認知的影響。滿洲帝國和日本帝國都從來沒有過戰後世界廣汎認知的那種國徽。御用蘭花紋章正如其名,是御用之物,不是國徽。

《御用蘭花紋章注意之件》、《御影注意之件》與《關於御用蘭花紋章表示之件》這三個法令的大部分規定簡單易懂,只有少部分語句因爲時代關係可能對今人來說理解起來不那麼直觀,下面我簡單地解釋一下這部分內容。

《御用蘭花紋章注意之件》“一”項中的語句,表達的意思是,因爲御用蘭花紋章象徵的是滿洲帝國皇帝,所以,御用蘭花紋要出現的場合,只能是爲表現竝只表現皇帝的場合。蘭花御紋章只要是在不必須出現的場合,就是必須不出現。特別是,絶不能作爲某種裝飾或陪襯出現

《御影注意之件》的“第一”其中的語句也是相同的意思,皇帝皇后兩陛下的御影,無論是畫像還是照片(即御真影),只有在確實要表現竝只是要表現皇帝及/或皇后時,才能使用。也就是說,御影只要是不必須出現的場合,就是必須不出現。特別是,絶不能作爲某種裝飾或陪襯出現

《關於御用蘭花紋章表示之件》,規定了御用蘭花紋章在軍中如何表示。因爲皇帝陛下是滿洲帝國陸海空軍之大元帥陛下,是滿洲國軍之統帥,御用蘭花紋章在軍中象徴著統帥之至高無上的元首地位,故而可於該法令所規定之滿洲帝國陸軍之建築物及軍艦竝畢業證書上使用。換言之,除了該法令列舉之場合,御用蘭花紋章在軍中也是一概禁止出現的。

對比這三則法令,就可知滿洲國淪陷七十餘年後的今天,御用蘭花紋章的濫用已到了何等令人觸目驚心的地步!

某僞政府以網絡國家起步,僭用我國國號及旗幟,非法販賣所謂“國家身份文件”斂財,打著黃旗反黃旗,開始的時候居然打著我國旗同時用“宣統”年號,後來搞過狗屁不通的“選舉‘皇帝’”,選出“唐昭宗李曄的第n代孫”來當“皇帝”。這幫人看到真正的滿洲國復國志士發起復國事業後,不斷碰瓷,碰瓷失敗之後,僞政府又搞出了“總統”然後同時僭用我皇上的“康德”年號……種種罪行罄竹難書,其中最惡劣的罪行之一就是濫用蘭花紋章,並將其印刷在非法的其所謂“國家身份文件”上。我們不少弟兄一度被該僞政府的種種的低劣假冒和山寨的惡行惡心到,從而一度對康德皇帝建立的滿洲帝國基業産生了抵觸情緒,不可謂不嚴重!

某真實立場相當可疑的漫畫家打著“反共”“反華”甚至“XX獨立”的旗號,在滿洲國國民曁關東州人王展博士被中共俘虜後,立刻積極“帶節奏”企圖將王展塑造成“中國民運”,又假惺惺地做了一幅漫畫“紀念”,在畫中將御用蘭花紋章畫成了王展的領章。王展素志乃滿洲國原樣復國,看到如此濫用御用紋章恐怕得削他。

攝政團決定滿洲帝國流亡政府將以法令形式明確澄清和規範《御用蘭花紋章注意之件》、《御影注意之件》及《關於御用蘭花紋章表示之件》在流亡時期如何嚴格施行,確保御用蘭花紋章不會因當下我國民衆及外國友人讀不明白法令而被濫用。此外,滿洲帝國協和會謹遵攝政團此意,將面嚮全滿民衆加强關於御用蘭花紋章如何依法使用、表示的宣傳和教育。

本文致力於解説關於御用蘭花紋章和御影的基本問題,而關於具體的展開,將在之後月份的《王道月刊》滿洲國法令欄目進行。

御用蘭花紋章和御影的源流,以及康德皇帝御政之時皇帝陛下政府關於御用蘭花紋章和御影的規定

御用蘭花紋章和御影,都是滿洲國於康德元年三月一日確定國體爲立憲帝制後從親邦日本帝國直接學習來的。在滿洲國確立帝制國體之前,甚至於滿蒙新國家於大同元年三月一日建國之前,我滿蒙一地有史以來,并無關於御影的現代傳統,更無任何關於紋章、家紋、家徽的傳統——既然當時的全滿民衆連紋章都全然無知,何況是由君主專用的御用紋章呢?之所以說蒙滿舊時并無關於御影的現代傳統,是因爲我滿蒙先國即大清國確有嚴苛的“御容制度”。大清列聖的“御容”管理非常嚴苛且飽含非文明國家的特色,其目的在於確保大清皇帝的天顔不被他的絕大多數臣民所認識。而這樣的設計思路與文明國家尤其是滿洲國建國精神中的君民一體的立憲帝制國體精神完全相悖,自然不見容於滿洲新國家。總之,截至康德元年三月一日我國確定國體之前,我國官民關於御用紋章或御影皆無任何政治傳統、文化傳統或社會傳統。這就是御用蘭花紋章和御影制度確立前的背景。

御用蘭花紋章和御影兩者中,首先成形的是御用蘭花紋章。皇帝陛下早在登極後一個月就裁可了康德元年四月二十八日帝室令第十一號《御用蘭花紋章式》,欽定了御用蘭花紋章的樣式。滿洲帝國皇帝陛下與日本帝國天皇陛下精神如一體,自然,御用蘭花紋章與御用菊花紋章(十六葉八重表菊)精神如一體,但是,因兩國皇室之制度及傳統亦區別顯著,御用蘭花紋章與御用菊花紋章各自在本國内部的源流和地位是不一樣的。衆所周知,日本有著很深遠的紋章傳統,各種類、各等級的家紋五花八門。在日本,且不説除了菊花紋外還有樣式各異的各種紋章,單是菊花紋這一種紋章,就有著很多種不同的圖案樣式,日本帝國天皇專用的“十六葉八重表菊”紋章,只是衆多種菊花紋章其中一種而已。而滿洲帝國在康德元年四月皇帝陛下欽定御用蘭花紋章之前,滿洲國本就沒有任何紋章,當然更沒有任何蘭花紋章了。(日系滿洲國人的概念在康德四年十二月日本在滿治外法權撤廢並南滿洲鐵道附屬地行政權移讓後才開始出現,在康德元年時只有在滿日本邦人這一概念,就是説,當時在全滿的日本人都只是外國人,他們當中的一些人從日本帶來的家紋傳統完全不可算作滿洲國的傳統,就哪怕是日系滿洲國人的概念開始出現并被很多在滿日本邦人接受後,除了一部分日系滿洲國人之外,其他的大部分日系滿洲國人以及全部其他系滿洲國人仍沒有任何紋章傳統。)説白了,每次提到日本帝國天皇專用的菊花紋章,是必須且必需使用完整稱謂,即御用菊花紋章、菊花御紋章、十六葉八重表菊等,要不然是不知道究竟指哪個菊花紋章的;但是,毎次提到滿洲帝國皇室專用的御用蘭花紋章,哪怕是不提御用二字,也能知道是且只是這個紋章ーー因爲整個滿洲國只有這一種蘭花紋章,也只有這一種紋章(其他的章都不叫紋章,如新京特別市徽章、滿洲國軍五色星章等等)。這一特點十分重要,稍後在解説御用蘭花紋章之合法使用方式時,各位需要始終牢記這一特點才能正確理解。

康德元年四月皇帝陛下欽定御用蘭花紋章之後,全國只有這一種蘭花紋章,也只有這一種紋章,這蘭花御紋章是皇帝陛下創設的,最初也只在皇帝陛下手中才有。我們這一輩人對御用蘭花紋章的初始認知過程,基本上都是從網上査到御用蘭花紋章的圖片,而後才知道這個紋章長啥樣,真正的國民同胞再然後才開始通過學習當年的先在法令來真正瞭解御用蘭花紋章。而當時滿洲國人對御用蘭花紋章的初始認知過程和我們這一輩人的正好相反,當時全滿民衆基本上沒人認識蘭花御紋章,就算是認識的也不理解這究竟是幹什麽的,一般的滿洲國人也沒有能力去繪出、印出或製出蘭花御紋章。説穿了,當時的國人對御用蘭花紋章的認知過程是完全自上而下的,那些有幸能依法得到御賜的蘭花紋章樣式的物件(如我國部分勳章)的國人或機關,其得到蘭花紋章樣式的物件的過程也是只可能來自於皇帝陛下恩賜。這最初的系統性恩賜蘭花紋章樣式的物件的方式,便是滿洲國勳章制度。本年三月期的《王道月刊》已系統地解説了我國的勳章制度,在此不贅。滿洲國的勳章制度在康德元年五月就已確立。依《組織法》,授與勳章屬於皇帝陛下之大權。部分勳章依法含有御用蘭花紋章的樣式,象徵天子授與榮典之元首權威。需要注意的是,我皇帝陛下贈與君主國友邦元首、共和國友邦首腦或賜與本國臣下、君主國友邦臣下、共和國友邦官民的含有蘭花紋章樣式的物件,在蘭花紋章的名稱上一律不帶“御用”二字,只稱“蘭花章”或“蘭花紋章”——這一點在全部的規定含有蘭花紋章樣式的物件的滿洲國法令中已明示天下;與此同時,雖然這些場合的蘭花紋章在名稱上一律不帶“御用”二字,但是全部的這些場合的蘭花紋章在性質上都是爲表現竝只表現皇帝陛下,與御用蘭花紋章之性質完全相同。一言以蔽之,一切蘭花紋章,無論其名稱爲何,都來源且只來源於皇帝陛下御賜,都是且只是蘭花御紋章——長一個樣,性質和法律地位也都是一個樣。還是前文那句話,説穿了,蘭花紋章完全是皇帝陛下獨創而後自上而下御賜的,從最開始就只屬於皇帝陛下而不屬於皇帝陛下以外的任何人。所以依滿洲國法令,無論在名稱上叫“蘭花章”“蘭花紋章”還是“御用蘭花紋章”,在模樣上都是御用蘭花紋章的模樣,在性質上及法律地位上都等同於御用蘭花紋章,在出現的場合上都只能是爲表現竝只表現皇帝陛下的場合。(多説一句,當皇帝陛下依法將具有御用蘭花紋章的物件贈給君主制外國元首或共和國外國首腦更或者賜給臣民之後,該類物件上的蘭花紋章的名稱就不能帶“御用”或“御”的字眼了,儘管其樣子和法律地位與御用蘭花紋章是完全一樣的。)這一點是與親邦日本帝國的菊花紋章完全不同的。日本帝國菊花紋章只有十六葉八重表菊等幾個菊花紋章是日本帝國皇室御用的、非經御賜臣民禁止使用的,其他種類菊花紋章民間可自由使用。自古以來,日本公家、武家的家紋,甚至店鋪的商標,都可使用菊花紋章,並自行更改其圖案設計,變種極多。明治維新之後,日本帝國政府只是對部分涉日本皇室的紋章加以規定並管理,此外的所有菊花紋章并不是“御賜之物”或“上用之物”,民間可自由使用。而蘭花紋章則完全相反。蘭花紋章有且只有御用蘭花紋章這一種類。所有的蘭花紋章都首先是“上用之物”。在國際事務上,皇帝陛下爲了促進邦交,才會贈與關係緊密的君主國友邦元首或共和國友邦首腦,這個贈與也是建立在充分互信和互敬的基礎上的——因爲皇帝陛下聖躬獨用的蘭花御紋章象徵自己作爲滿洲帝國元首的至高尊嚴,帶有蘭花紋章的勳章都具有最爲鄭重的意義,斷不可落於和滿洲國關係不够親善的外國領導人之手,以免使自己的神聖尊嚴和滿洲帝國的國格有受到一絲侵害的隱患。在國内事務上,皇帝陛下將自己獨用的“上用之物”賜與臣下,本身就是天恩浩蕩,是爲了表彰臣下忠勇奉公、勉勵臣下再接再厲的特典。用俗話説,什麽叫“賜與”,就是臣民本來就沒有本來也不該有,可以依法賞但不是必須賞,賞了後如果犯了法,還可以依法褫奪並收回。爲了防止讀者還是聴不明白,請允許我十分恭敬地用一個IT領域的例子比喩:滿洲國的任何包含蘭花紋章的物件就好比是共享文件,該共享文件的擁有者是且只是皇帝陛下,他可以依法給臣民一定權限,蒙受恩典的臣民可以依法持有一定權限,但是擁有者和控制權限者始終只是皇帝陛下一人。爲了保證御用蘭花紋章不會被濫用從而導致對皇帝陛下的不敬,在皇帝陛下創設御用蘭花紋章的第二年初,也就是康德二年初,皇帝陛下政府就開始公佈保護和管理蘭花紋章的法令了。這就是康德二年四月二十日民政部訓令第四百一十五號《御用蘭花紋章注意之件》。

値得注意的是,這部法令的公佈日期,康德二年四月二十日,如果對滿洲國已經有了一定瞭解的讀者可能就發現了,誒這不是康德皇帝第一次訪日期間嗎?正是。那一日皇帝陛下正在日本奈良縣訪問。雖然依康德元年三月一日院令第一號《關於訓令及其他公文程式之件》民政部大臣不必請示任何人就可以自行發佈該部的訓令,但是,《御用蘭花紋章注意之件》既然事關皇帝陛下聖躬獨用的御用蘭花紋章,當然,如果沒有皇帝陛下對於此法令草案要義的首肯,未隨聖駕訪日而留在新京的民政部大臣臧式毅是斷不敢自己就公佈的。而當時的通信方式自然不似今日之快捷便利,如果這部需要請示皇帝陛下的法令不是必須立即公佈的法令,想必就會等到聖駕囘鑾後再行辦理了。反過來,現實既然是這個民政部訓令在皇帝陛下出訪期間就公佈了,那麽一定是臧大臣請示了皇帝陛下才公佈的。此外,前文已具,滿洲國上下對御用蘭花紋章這樣一個完全從日本帝國學習來的新事物沒有任何經驗和認知基礎,而根據《滿洲國法令輯覽》的記載,公佈《御用蘭花紋章注意之件》的康德二年民政部訓令第四百一十五號並不是首次公佈此件的民政部訓令(首次公佈此件的康德二年民政部訓令第三百八十三號),因此顯而易見,這個康德二年民政部訓令第四百一十五號是全文修正此前就已公佈的《御用蘭花紋章注意之件》的訓令,不過既然臧大臣作爲前奉系元老型的滿洲國建國元臣在當時基本不懂御用紋章制度,那麽這個修改不會是他主動提出的,而是遠在日本訪問的康德皇帝自己提出的。皇帝陛下必然是在訪日期間與天皇陛下及日本要人交流過關於御用紋章制度的若干問題後,立即發現滿洲國當時的御用蘭花紋章制度過於草創而亟需修正,這才急電新京,命有關部門立即以最快速度著手修正相關法令,且等不到囘鑾就立即公佈了。并且,各位如果仔細注意的話,就會發現《御用蘭花紋章注意之件》是以康德二年四月二十日民政部訓令第四百一十五號發佈的而《御影注意之件》是以康德二年四月二十日民政部訓令第四百一十六號發佈的。這明擺著,皇帝陛下在向親邦日本帝國學習御用紋章制度的同時,也舉一反三地學習了御影制度,發現了當時的滿洲國在御用紋章制度和御影制度上都有些過於草創而亟需修正的問題,這才一勞永逸地一口氣將《御用蘭花紋章注意之件》《御影注意之件》這兩個法令全部修正好了。《御用蘭花紋章注意之件》及《御影注意之件》在康德二年四月二十日的修正後已徹底地完備了,故而再未修改,一直傳到了今日。多説一句,御影直到康德三年才成形,於康德三年十月才建立起賜與御影的制度。可見,康德皇帝不光舉一反三,而且未雨綢繆,聖略神功,處處體現。

《御用蘭花紋章注意之件》、《御影注意之件》現行版皆頒布於皇上訪日期間。皇上於第一次訪日期間向昭和天皇請教了關於御用紋章及御影相關問題。

我國憲法《組織法》在第一章就開宗明義地規定,滿洲國之主權者曁統治者是皇帝陛下,皇帝陛下之尊嚴不可侵犯。因爲蘭花紋章象徵且只象徵皇帝陛下,御影描繪兼象徵且只描繪兼象徵皇帝陛下及皇后陛下,我國政府制定關於蘭花紋章和御影使用的嚴格規範,不光因爲蘭花紋章和御影本身源自且只源自皇帝陛下和帝室,而且是爲了保護皇帝陛下和帝室的尊嚴,是爲了避免我國同胞或外國人士故意或無意地通過蘭花紋章和御影對皇帝陛下或帝室造成不敬的惡果。況且,與親邦日本帝國相比,滿洲國在康德元年之前從無任何紋章傳統,也沒有基於建國精神的御影傳統,所以更需要皇帝陛下政府對蘭花御紋章和御影明確規範、嚴格執法。

康德四年七月一日,滿洲帝國中央和地方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施行,自此,我國作爲一文明國家的基礎制度已基本全面確立;同時,滿洲國軍完成了建軍、整軍的艱巨且重大任務,作爲一文明國家軍隊的基礎制度已基本確立,開始了精軍的新的重大任務。康德七年四月十五日,康德七年四月十一日勅令第七十一號《國兵法》施行,滿洲國之兵役制度建立,滿洲國軍作爲一文明國家軍隊的基礎制度已基本全面確立。截至康德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治安部訓令軍第九百四十五號《關於御用蘭花紋章表示之件》公佈之時,滿洲帝國陸軍之基本組織結構早已完成建立,陸軍兵科及各部的軍事學校均已建立。因此,當時軍事事務的主管部大臣——治安部大臣於康德八年十一月發佈了《關於御用蘭花紋章表示之件》,明確規範御用蘭花紋章在陸軍中的使用場合。《關於御用蘭花紋章表示之件》把這些場合清楚列舉了,在此不贅。只解釋三個詞。
一個是“獨立團隊本部以上”:獨立團隊本部,是獨立團本部和獨立隊本部的意思;以上這個詞的意思是獨立團、獨立隊以上級別的部隊(比如師等)。
一個是“恩賜”:“恩賜”是皇帝陛下天恩所賜的意思;在這裏具體來説就是,皇帝陛下作爲統帥恩賜了内帑而用這筆内帑在新京特別市建了一座病院給陸軍。(内帑就是皇產,滿洲國標準日文稱“御料”,是皇帝陛下自己的財產,不是國庫裏面的錢。)
一個是“治安部病院”:【治安部病院】之制度建立於康德三年十二月,在康德四年七月一日軍政部改組爲治安部之前叫【軍政部病院】,在康德十年治安部改組爲軍事部後至今稱軍事部病院。很多人誤以爲軍事部病院就是直屬於軍事部的病院,並因此把軍事部病院想象成了共匪軍“301醫院”那種最高級別的軍隊病院。實際上完全不是。軍事部病院,就是我國軍隊的病院,無論是在中央還是在各地,無論規模大小,只要是軍隊病院都可以叫軍事部病院。此法令中的“恩賜新京【治安部病院】”位於新京,由皇帝陛下恩賜内帑而建立。據調査,截至此法令公佈時,皇帝陛下發内帑而建立的軍事部病院不止這一座。不過依法令,被賜用御用蘭花紋章於病院正面者惟有這一座。

一以貫之,無論是在軍中還是在軍隊之外的社會,無論是對於國内還是國外,蘭花紋章和御影,都是最初由皇帝陛下一人創設,都是源自且僅源自皇帝陛下,都是唯有皇帝陛下才能賜下(對於外國元首或共和國首腦爲贈與,對於無論君主制外國還是共和制外國的政府首腦以下亦爲賜下)。皇帝陛下不給,就不能用;給了的人不依法正確用,就收回。當皇帝陛下依法將具有御用蘭花紋章的物件贈給君主制外國元首或共和國外國首腦更或者賜給臣民之後,該類物件上的蘭花紋章的名稱就不能帶“御用”或“御”的字眼了,但是其樣子和法律地位與御用蘭花紋章是完全一樣的。康德皇帝是滿洲國之父,是滿洲國的開國皇帝,是滿洲國的今上皇帝。違法使用蘭花紋章或御影,就是侮辱皇帝陛下、侮辱滿洲國、侮辱皇帝陛下的滿洲國建國天業,就是侮辱皇帝陛下的滿洲國復國天業。

在這一節的最後,簡單地總結一下康德皇帝御政之時蘭花紋章經由欽命在哪些物件上有、在哪些場合可以出現(皇帝陛下及帝室專用之物除外,帝宮、行在等皇帝陛下及帝室專用之場所除外)。我將基於先在的滿洲國法令及當年的實物來總結。先説要說清楚一點,我并不保證以下總結的是蘭花紋章出現的全部地方,但是完全保證哪怕以下漏寫了什麽也絕不會漏寫很多——因爲滿洲國的蘭花紋章能出現的地方極少極少,(御用蘭花紋章不是國徽,重要的事情説三遍,)與出身淪陷區的讀者腦海中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出鏡率完全沒有任何可比性,(那些腦海中始終想象滿洲國的民籍簿或護照上有蘭花紋章的現在就可以打住,因爲從來都沒有,)與戰後日本憲法(即俗稱之“麥克阿瑟憲法”,正式名稱“日本國憲法”)的十六葉八重表菊花紋章的出鏡率相比也是小得多得多。簡單總結如下:
- 大典紀念章(依康德元年三月一日勅令第十九號《大典紀念章條例》所定)
- 部分勳章(依康德元年五月九日院令第三號《關於勳章圖樣之件》所定)
- 宮内官之職服之帽章(依康德二年二月十三日帝室令第三號《宮内官職服樣式》所定)
- 皇宮近衛之職服之帽章(依康德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帝室令第十四號《皇宮近衛職員服制之件》所定)
- 將軍刀及將軍徽章(依康德三年六月四日勅令第八十號《關於將軍刀及將軍徽章之制式竝佩帶之件》所定)¹
- 褒章(依康德五年七月十四日院令第十九號《關於褒章之制式之件》所定)
- 建國神廟
- 國境事變從軍記章(依康德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勅令第三百十號《國境事變從軍記章令》所定)
- 國勢調査紀念章(依康德八年七月七日勅令第一百七十三號《國勢調査紀念章令》所定)
- 《關於御用蘭花紋章表示之件》所列舉之場合(依康德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治安部訓令軍第九百四十五號《關於御用蘭花紋章表示之件》所定)
- 部分廣義的紀念郵票(包括特種郵票、航空郵票等)及滿洲國與蔣介石政權轄區内通郵之專用郵票。(此種滿蔣之間通郵專用郵票不印含有滿洲國之任何字樣,只標注通郵二字,並受皇帝陛下之欽命加入蘭花紋章圖案以示康德皇帝創建之滿洲國主權存在之事實。普通郵票不印蘭花紋章。)

七十二年又八月:滿洲國無政府時代之御用蘭花紋章濫用

康德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滿洲帝國政府崩壞,國軍解體,雖然因爲蘇聯、重慶政權或中共政權從未進行吞并滿洲國之程序導致在國際法上滿洲國從未滅國,但是全滿確是整個淪陷於中共政權直到今日。自康德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至康德八十五年四月,共歷經七十二年又八月,滿洲國沒有政府,全滿民衆乃亂。因蘭花紋章是由皇帝陛下獨自創立、獨自使用的“上用之物”,故沒有皇帝陛下或代行其大權的攝政之臣允准,自然不可由任何人在任何場合使用。故而這七十二年又八月的歴史時期,除了康德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之前皇帝陛下賜下的所有帶有蘭花紋章的物件或皇帝陛下欽定的可以出現御用蘭花紋章的場合外,無論其人的主觀意願是什麼,一切新出現的帶有蘭花紋章的物件、一切新出現蘭花紋章的場合,都是違法的,都是在結果上造成對康德皇帝和滿洲國不敬的。

從另一方面來説,淪陷之後全滿民衆并無任何方式系統性地學習如何尊君親上、如何忠君愛國——這四年來的復國鬥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都證明了一點,只靠著先祖傳下來的一種原始樸素的忠君愛國情懷而不後天系統性地學習建國精神是完全應付不了日益增長層級的復國鬥爭的發展需要的。因此,我們不得不認識到,雖然這些人違法濫用御用紋章和御影的人無論其主觀目的都在客觀結果上造成了大不敬和侮辱國格的事實,但是他們當中仍然有一部分人是出於支持滿洲國的目的才做出了這樣的事,其情可憫,其心可用。基於此,滿洲國復國事業才要强調原樣復國——因爲只有原樣復國,才能全面徹底地清除七十多年中共在全滿遺毒,才能真正邁入自由世界、文明國家的行列。而要達成這一目的,我全體同胞需要首先學會如何學習建國精神,學好如果忠君愛國。學好如何忠君愛國,需要首先學好如果避免大不敬。

滿洲國復國事業的正式發足:於流亡時期如何嚴格執行《御用蘭花紋章注意之件》、《御影注意之件》與《關於御用蘭花紋章表示之件》等

滿洲國復國事業自康德八十五年四月滿洲帝國協和會復立時正式發足,迄今已有四年。早在康德八十五年夏,薩里達克氏阿斯蘭就多次强調,要依康德皇帝御政時皇帝陛下之政府制定之先在法令仔細使用蘭花紋章,絕不能違法濫用。衆所周知,協和會與滿洲建國俱生俱長,定爲國家機構之團體,而護持建國精神于無窮,訓練國民,實現其理想之惟一無二思想的教化的政治的實踐組織體也,唯一永久、舉國一致,與政府表裏一體。此乃協和會之性質。協和會基於其性質,自其復立時起,因滿洲帝國流亡政府尚未樹立,即自動暫代滿洲帝國之流亡政府之職責。關於此事阿斯蘭已於康德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滿洲帝國流亡政府籌備委員會成立當日以告全國同胞書明徵之。可知,阿斯蘭在康德八十五年雖然只是協和會會長,但是鑒於協和會當時暫代滿洲帝國流亡政府職責之現實,實質充當執掌皇帝陛下之大權之至要角色,因此在蘭花紋章和御影之相關事務上,在盡力加速率先學好的同時,還在慎之又慎地處置已出現的相關問題,爲滿洲國復國事業正式發足後國民同胞們能做到正確認知和表示蘭花紋章開了個好頭。

因篇幅所限,關於於流亡時期如何嚴格執行《御用蘭花紋章注意之件》《御影注意之件》與《關於御用蘭花紋章表示之件》等蘭花紋章及御影相關法令的内容,將在下一期發佈。

注釋:

¹ 滿洲國之“將軍”不是將官的意思,“將軍”對應日本帝國的“元帥”,不是軍之等級(軍銜),而只是稱號。具體請査詢康德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勅令第一百五十九號《設置將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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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帝國協和會 Concordia Association of Manchu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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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會與滿洲建國俱生俱長,定爲國家機構之團體,而護持建國精神于無窮,訓練國民,實現其理想之惟一無二思想的敎化的政治的實踐組織體也。滿洲帝國協和會乃唯一永久且擧國一致之實踐組織體,與政府表裏爲一體。 滿洲帝國流亡政府/皇帝陛下流亡政府: @ManchuriaGov。 協和會會長兼中央本部長: @SartakArs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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