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視角下的滿洲復國 — —滿洲人民重獲自由的唯一道路
作者:完顔氏塞繆爾
本文發表在《王道月刊》康德八十七年6月期 國本奠定八十周年特刊,更多内容,請看——
本年三月,我曾在《王道月刊》上發表《滿蒙新國家獨立宣言》的講解文
— —《獨立 — 建國 — 復國:從滿洲獨立宣言正解何爲“滿洲獨立”》【編者注:此文鏈接 https://link.medium.com/HqfNBeUoH7】,在其中以滿洲國國内法律的角度,提及了爲何今日之滿洲全土,只有“復國問題”而沒有所謂的“獨立問題”。滿洲帝國流亡政府及協和會曾經也有不少的相關論述,但法統視角終歸是滿洲帝國的内部視角。我今天將嘗試以國際法的角度,來爲大家再度簡要闡釋爲什麽滿洲復國 — —而非浮泛而不明確的所謂“獨立”,才是現今滿洲人民重獲自由的唯一可行的道路。
展開解讀前,我們首先要簡單介紹幾個與此次講解有關的現代國際法概念。這幾個國際法概念,是正確理解滿洲國國際法地位的基礎:
國家:國家是國際法基礎的和最重要的主體。國家的產生可通過原生、分裂、解體、融合、合并等多種方式。但無論何種方式所產生的國家,均需要滿足一個基礎定義:一塊固定的土地,在其土地上定居生活的固定人口,基於此固定人口產生的擁有主權者身份的政府,和此政府派生的對外交往的能力。【編者注:參考文章《滿洲民族國家的四重面相 — — Country, State, Nation與Dynasty》 https://link.medium.com/7hf4G72oH7】
國家的創生和消滅:國家并非自始存在,它可以被創生,也可以被消滅。國際法產生後,國家的創生和消滅有了必須遵循的國際法規則。其中,武力創生國家并不違背國際法原則,但使用武力消滅國家(不是簡單的推翻政府或政權,而是消滅國家本身)則明確違背國際法原則,原則上不會為國際社會所認可。(雖實務上存在默許,但默許并不代表支持。)
母國:正如名稱所暗示的一樣,母國是新國家產生之前其領土、人民及主權原屬於的舊國家。新國家產生後,母國可能繼續存在也可能不再存在。注意:母國不是在新國家產生過程中發生了巨大作用的第三國。例如,美利堅合衆國的母國是大英帝國,不是在其獨立過程中發揮了巨大幫助作用的法蘭西共和國;類似的,滿洲國的母國是繼承大清帝國的中華民國,不是協助建立並且幫助維護了滿洲國的日本帝國。美利堅合衆國行使的主權曾屬於大英帝國,滿洲帝國行使的主權曾屬於中華民國,而法與美/日與滿則彼此屬於獨立國家。母國的概念極其重要。因爲母國在新國家企圖建立的過程中,擁有一項特殊權力 — —其可以使用武力鎮壓獨立運動而不違背國際法的“禁止使用武力變更領土原則”。
分裂:新國家自母國產生後,母國僅失去新國家相關之主權,但母國自身仍繼續存在。
解體:母國完全崩解,所有的主權分別由產生的新國家繼承。注意:政權瓦解後統一的新政權完全並完整繼承其主權的,雖然母國看似已不存在,但依然屬於政權更迭,不屬於解體。
融合:與分裂相反,是某國家放棄其存在,自願成爲另外一國的一部分。融合的新國家以吸收他國主權的國家之名義存在。
合并:兩個或以上的國家均放棄自己之存在,聯合組成一新的國家。
吞并:與上述幾種合法的國家創生和消滅方式不同,吞并是某國使用武力强行兼并另外一國,因違背自願原則,國際法原則上不予承認。典型例子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吞并滿洲帝國。
依據國際法,滿洲全土的主權歸屬滿洲帝國
基於國際法原則的探討,我們需要厘清以下問題:
一、滿洲獨立的時間、方式。
滿洲地區(或滿蒙地區、蒙滿地區,西元1932年2月18日之前的中華民國東北地區)是在九一八事變數月之後,由東省特別區、奉天、吉林、黑龍江、熱河及蒙古各盟旗等全滿洲有產階級代表,依靠日本政府及日本關東軍的鼎力協助,在先爲執政後爲康德皇帝的愛新覺羅氏溥儀的統一領導之下而獨立的。滿洲地區的獨立標志為民國21年(西元1932年)2月18日發表《滿蒙新國家獨立宣言》,其建國標志則是大同元年(西元1932年)3月1日發表的《滿洲國建國宣言》。康德元年(西元1934年)正式確立國體為君主立憲制並將正式國號改爲滿洲帝國,則純屬滿洲國以自己之主權處理内政,與國際法無涉。
二、滿洲獨立的合法性(内、外,民國承認,國際承認)
正如獨立宣言與建國宣言所次第指出的:滿洲國的建立,是回應全滿三千萬民衆的期望,完全符合當時方興未艾的“住民自決”建國理念。這使得其對内代表滿洲人民之合法性不可動搖。依據國際法原則,國家的產生和消滅均不得違背國際法,因此滿洲建國的國際法上的合法性,是本文需要解決的重要疑問之一。而要探討這一問題,就必須講清楚國際聯盟對滿洲獨立運動以及滿洲國建立的前因後果所進行的調査,即李頓調査所作出的結論的是與非。一言以蔽之,李頓調査團的結論中無論正確和錯誤的部分,均是由於對東亞實際情況的不瞭解所致。
李頓調査團的調査結論以及處理意見,概括起來可描述爲一句話:“國際聯盟調査團認爲,滿洲國並非由‘真正及自然之獨立運動所建立’,故處理建議是:‘滿洲地區應交予國際共管,待適當的時機在國際監督之下,由滿洲人民決定自己之命運’。”
李頓調査團的問題,主要體現在:
1.其對於滿洲獨立運動性質的質疑。李頓調査團定義滿洲獨立運動不是“真正及自然之獨立運動”,然而在複雜的實際政治中,關於何謂“真正及自然”的定義事實上從來都是不明確的,例如尋求獨立的過程中爲了對抗强大的母國而倚靠外國的幫助。
2.李頓調査團多次明示暗示滿洲獨立及建國的過程中,沒有經過當時國際聯盟能够認可的住民自決,因此滿洲的獨立及建國是無效的。但事實上,李頓調査團提出對滿洲獨立和建國的質疑與反對是不成立的,恰恰是他們自己沒有嚴格執行國際公法,沒有完全遵守國際公理的體現。
首先,住民自决爲国家独立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有充分住民自決的新國家建立合法,不代表沒有充分住民自決合法性的新國家即非法。而符合國際慣例的住民自決在當時的情況下在滿洲根本無法進行。
住民自决的要求是外国軍隊不得在場,然而要達成這一目標,所應采取的措施,在當時的情況下,都是絕對無法達成的。
1)駐扎滿洲的日本關東軍是依據先在之清日條約等合法存在於滿洲,並非為扶植滿洲獨立而來。強要日軍撤出將侵犯日本的合法條約權利。
2)如日軍撤出,蘇聯共匪軍隊將立刻占領全滿,二戰末期之蘇聯共匪荼毒滿洲之慘況必將提前十數年上演。滿洲在當時尚未有落入蘇聯共匪之魔爪,全因日軍駐在滿洲進行保護。
3)這裏可能是操作難度最大的一條:若依照當時駐扎在滿洲的軍隊編制而論,原本是滿洲本土部隊的「奉系軍閥部隊」餘部,在當時已是中國國民革命軍東北邊防軍,故而在法理上是「外國軍隊」(即中國軍隊)。其理論上的領袖張學良,依然是中華民國三軍副總司令,故而這支部隊本身也可視爲必須撤出的「外國軍隊」。
綜上所述,李頓調査團機械套用水土不服的歐洲標準,無視東亞的特殊情況,其建議的做法並不符合國際法作爲習慣法的根本屬性。且如前所述,“住民自決建國”的實踐,由於可能造成複雜的國際關係糾紛,無論是一戰二戰前後任何版本的國際公法,本就均未被國際法條約或相關國際組織(如聯合國)約定為新國家產生之必要條件。以“住民自決”之有無或是否完備作爲依據,直接斷定國家獨立之合法與否,是沒有道理的。
李頓調査團結論中頗有積極意義的一條,即是明確拒絕了中華民國吞并滿洲國土的要求。然而即便是這條,本身也體現了國聯對東亞現勢的不瞭解。因爲國際聯盟提出的方案是滿洲地區應交予國際共管,而依據衆所周知的歷史,從彼時起,在相當長的時間内,英法列强(即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將忙於應付野心日益膨脹的納粹德國,從而根本無暇顧及滿洲地區這塊遠東極邊之地。所以若實行“國際共管”,在当時即等於給了蘇聯共匪一个絕好的對滿渗透和侵略的机会,其唯一的結果依然是蘇聯共匪軍隊將立刻占領全滿。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李頓調査團的結論,第一沒有完全遵行當時已有之國際公法,第二沒有考慮現實之情況,第三沒有提出有效可執行的方案。事實上從產生之日起即淪爲具文,沒有執行也不可能執行。雖然日本為了堅持國際之真公義,堅決捍衛滿洲國主權和滿日關係,毅然退出國際聯盟,這點當爲滿洲國民永世感念銘記。然而,拂去歷史塵埃,實事求是的講,以當時歐洲早已劍拔弩張的備戰形勢,國際聯盟雖然口頭上並不贊成滿洲建國,但實際上是根本沒有,也不可能真的對滿洲國采取任何措施的。至少國際聯盟的袞袞諸公,雖然主張國際共管,但也尚不至於糊塗到直接將滿洲地區交給蘇聯來“維和”。
既然國際聯盟事實上是什麽也不能做,則滿洲國作爲一個國家的事實存在已然不可動搖。因此依據國家獲得國際法身份的步驟,接下來我們要關注的就是國際的承認,而作爲新國家,其中相當重要的承認之一,就是國際法概念上的“母國”對其的承認,因爲與世界其他各國不同,母國在法理上是唯一有權力對新國家動武並將其消滅的國家。前文關於國際法概念的列舉,已經説明,滿洲國的建國,依據國際法的國家創生分類方式,屬於自中華民國分裂而成的新國家。故其母國無疑問的為中華民國。滿洲國誕生於西元1932年,而母國正式承認滿洲國獨立,並放棄一切與滿洲國相關主權的標志,是八年後的西元1940年《滿華日共同宣言》的簽訂及發表 — —這是滿華兩國在日本的調停下簽訂的,其地位等同於1776年美國宣佈獨立後七年多即直到1783年英美兩國才在法國調停下簽署的《巴黎和約》 — —這份條約方標志著母國英國正式承認了美國的獨立。當然,滿美兩國與各自母國的關係是有差異的。大英帝國在美英《巴黎和約》簽訂之時,有唯一統一的英王政府。而中華民國在《滿華日共同宣言》簽訂時,則有兩個彼此不承認的獨立政權:一個是重慶蔣介石政權,一個是南京汪精衛政權。這對於從來沒有真正統一過的中華民國來説,也算是一種傳統和常規。彼時無論從法統、領土等任何角度,直接由孫文秘書和接班人汪精衛建立,並控制了中華民國憲法首都南京市的汪精衛政權,無疑比已經與劉備蜀漢政權相差無幾、奔亡逃命的重慶蔣介石政權更有代表中華民國的合法性。簽訂《滿華日共同宣言》,承認滿洲國獨立的,正是中華民國南京政權。而中華民國後來戰勝的重慶政權,雖然按照南京政權解散之前的政治遺囑,在日軍投降後接收了原屬南京政權管轄的一切各級政府及軍隊,卻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無視《滿華日共同宣言》的先在有效性,悍然出兵吞并滿洲。這一行爲,與其擁躉至今宣揚的“中華民國對日本宣戰,所以日本從大清帝國手中割讓台灣的條約歸於無效”一樣,完全是不値一駁的流氓邏輯。【編者注:參考文章《滿華日共同宣言》淺論 https://link.medium.com/FS16NrgpH7】
當然,中華民國吞并滿洲的非法行動為更加流氓的共匪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其藉口的無賴程度就理所當然更上一層樓,變成了“自古以來”壓倒一切。然而不知道習近平在訪問烏蘭巴托,遭到喀爾喀人以與我滿洲先民調笑宋使一樣,被“請嘗試拉弓”羞辱的時候,爲什麽不敢吼一句“自古以來”。
自滿洲國獨立後,國際上陸續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國家,先後對滿洲國進行了外交承認。這是滿洲國在短短數年時間内,由於日本協助及滿洲國民積極參與,鏟除了軍閥弊政後,國家潛力史無前例巨大爆發取得的偉大成就,也是内政外交工作走上正軌後獲得的豐碩成果。雖然我們要在這裏重申,廣泛的國際承認從來不是國家存在的必要條件,但一個國家,要融入國際社會大家庭,盡可能多的國家承認,盡可能豐富的國際交往,還是必不可少的。且自願承認我滿洲國的各國大多是當時世界上先進國。當年的發展數據,也明白昭示我滿洲國,其實早已站在先進國家的門口,只可惜被蘇聯共匪與中國侵略者聯手摧毀。
三、關於滿洲帝國是如何崩壞的,其領土又是如何遭到中國統治的,則是厘清滿洲復國合法性的重大課題。
簡言之,滿洲帝國領土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占領和吞并原因,是蘇聯撕毀《日蘇中立條約》,在二戰末期,悍然進攻駐守滿洲國的滿日兩國軍隊。蘇軍戰勝後占領了滿洲,並隨後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續占領。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其一貫無視國際公法的流氓作風,對滿洲領土實施了極端粗疏,連做戲都不屑的直接吞并 — —這就同時違反了消滅國家的過程中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則和被合并的國家必須自願的原則。同樣因爲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便想在滿洲保留哪怕是最有限的一塊占領地也是完全非法。
原本,國際法爲了照顧“現狀第一”以及“成本最低”的不成文原則,關於如何將非法占領(含軍事占領)的鄰國領土合法化是有相關的規定的。簡言之就是:一個國家對自己非法占領的,原屬他國之領土,若能够持續和平有效的行使主權,並不曾遭到該領土原主國的明示或暗示的抗議。經“一段時間後”,可以認爲該地的主權已經完成了轉移。而這個“一段時間”是按照具體個案實際情況進行裁定的,並無坊間傳言的有“五十年”、“七十年”等具體的規定,所以關於“滿洲帝國領土已遭中國占領七十多年,所以已經合法為中國領土”的説法完全不成立。而我滿洲帝國政府因軍事進攻而崩壞,我滿洲帝國由軍事占領而遭到吞并,並且其後,全滿洲持續遭到中國政府和軍隊的血腥屠殺、武力彈壓與掠奪 — —這就顯然不符合“有效並持續和平統治”其“非法占領領土”之定義。加之滿洲帝國為遭到完整吞并,吞并過程中導致其政府徹底癱瘓,所以不存在對中國非法占領進行抗議之條件與可能。自滿洲帝國流亡政府籌備委員會成立以來,以至滿洲帝國流亡政府正式成立之後,滿洲帝國重新擁有了自己的政府,我們對中國侵占的滿洲領土的持續抗議,也已然消解中國侵占滿洲的行徑中本身就不曾存在的“合法性”。
滿洲帝國流亡政府自其籌備委員會建立起,即直接繼承在康德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崩壞之滿洲帝國政府,早已把「依原樣復國」之大義,昭告天下。其第一個法令,就是恢復滿洲帝國政府崩壞時滿洲帝國之一切法令(對西方盟國宣戰及其相關條款除外)。
回到滿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後作爲戰敗國被處置的問題。由於國際法明定不能以武力消滅國家本身之存在,所以《滿蒙新國家獨立宣言》、《滿洲國建國宣言》至今依然有效,即滿洲國的獨立性並未取消。在這裏要針對二戰後處理日本領土的條約補充一些要點:雖然滿洲和台灣這兩個國家經常被拿來作對比,但滿台兩國的國際法地位特別是與日本的關係是完全不同的。台灣地區是經大清帝國將主權割讓予日本後,由日本占領並有效統治五十年,所以台灣曾是日本的領土,故而《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有權簽約放棄台灣主權。日本放棄主權後,台灣即成爲無主地,待其民衆自行決定未來(此即爲國際上接受度最廣的“台灣地位未定論”)。而由於我國政府崩壞,政府高官被俘,且未有在軍事占領下組織新的政權機構,導致無論是《舊金山和約》,還是其他任何等亞洲戰場停戰的國際條約,都沒有滿洲帝國代表參與。所以滿洲雖為戰敗國,但這些和會依據國際法均沒有也無權處理滿洲帝國的全土或其任何一部分的歸屬。需要强調的是,這裏的“無權處理者”不僅僅有美英蘇等戰勝國,也同樣包括戰敗國日本國的全權代表。因滿日為親邦,而親邦是兩個獨立主權國家,日本國既然沒有擁有滿洲國主權,自然就不能處理滿洲帝國的主權相關問題。而即便是歸日本治理的關東州租借地,也同樣因爲主權屬於滿洲帝國,日本亦是無權處理的。
綜合以上的歷史和法理事實,我們可以就清晰地看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蹄踐踏下的整個淪陷區中,我們滿洲帝國的地位特殊。她不僅擁有一套極爲完備的國家制度和國家法統,擁有以反共主義為建國精神的、在當今世界日益認識到中國危害的情況下可以極大加分的意識形態系統,更擁有絕非自誇而是鐵證如山的、無與倫比的優越國際法地位 — —即我們不僅不該,而且自始就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我們多次强調“滿洲必須也只能復國”
— —這絕不僅僅是追念以康德皇帝爲首的各位國父的心血,也是對滿洲國國統的忠誠,也是對滿洲同胞的負責,更是因爲其是任何當代戰略家都無能出其右的、讓滿洲國家和人民重獲自由的最佳國家策略。
而今天的滿洲國民子孫,如果抛棄“滿洲復國”的正確路綫,轉而主張虛無縹緲、語焉不詳的所謂“滿洲獨立”,則猶如放棄祖先留下的金山銀山,轉而在荊棘遍佈的沙土地上徒手挖掘。這樣能否挖到金子尚在未定之天,然而雙手必定早已是傷痕纍纍、鮮血淋漓。在這裏我要首先代表滿洲帝國流亡政府和真正愛國的滿洲國民,再次表明我們的態度,我們雖然堅持“滿洲復國”的正確路綫,堅決反對今日所謂的“滿洲獨立”,然而我們對參加這場所謂“滿洲獨立”運動的,或者出於天真和政治糊塗、或者不慎遭到匪諜帶節奏的同胞,在表示遺憾并呼籲他們迷途知返的同時,真誠的抱有一份“基於理解的同情”。畢竟滿洲帝國淪陷太久,今日能參與,尤其是在自由世界參與所謂“滿洲獨立”運動的同胞們,大多也是共匪“教育體制”下培養起來的“優等生”。而共匪對國際公法和文明世界準則的鄙視和不屑,是絕對毋庸贅言的。因此作爲遭到這種教育荼毒十幾二十餘年之後,由於自身稟賦和機緣緩慢覺醒的滿洲同胞,被蠱惑和誤導情有可原。而我們也深刻體認,在共匪殘暴統治下,只要敢於宣稱“滿洲不該是中國的一部分”的人,無論具體認知是否正確,都可以說其對滿洲的拳拳愛國之心亦是天日可鑒。然而,理解和同情無法取代事實,今日之所謂“滿洲獨立”就是一條死路,一條不僅將參加者個人、甚至是整個民族和國家的未來帶向萬劫不復的死路。具體來説,今日的所謂“滿洲獨立”運動,至少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致命問題:(為免混淆,以下以“新‘滿洲獨立’”來指代今人謬言之所謂“滿洲獨立”。)
1.自相矛盾
2.内政不修
3.外交崩盤。
衆所周知,在嚴謹的歷史探討中,只要提到“滿洲獨立”概念,唯一指向的是西元1932年的《滿蒙新國家獨立宣言》與《滿洲國建國宣言》。“滿洲獨立”的具體涵義,在國際法上的意義極端重要,不能混淆。滿洲獨立,為獨立自曾名義上擁有其主權的母國 — —中華民國。而後在西元1940年,中華民國兩對立政府中的南京國民政府以《滿華日共同宣言》形式承認滿洲獨立。(因為此事實極爲重要,必須重提前文)。滿洲的獨立並被其原母國所承認,爲一法理上不容置辯之事實。自此後,滿洲國已爲一獨立主權實體。
而所謂的“獨立”在國際法上就是“分裂”或“解體”的步驟。要分裂或解體,必須存在一母國。而鑒於滿洲國成爲一獨立主權國家後,已然不存在其他“母國”,故而在承認歷史事實的前提下,滿洲如要再次宣佈獨立,是缺乏一個可以為獨立或曰分裂對象的母國的,所以這種“獨立”本身就不成立。此第一矛盾點。
如慾强行使得所謂新“滿洲獨立”概念成立,則必須有一個可爲分裂對象的母國,顯然,若該新“滿洲獨立”需要分裂對象,則其只能是“非法兼并而非合法統治”滿洲帝國領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在以前的文章中,就直言不諱地指出過在當今的形勢下,“主張所謂‘滿洲獨立’,就等於背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滿洲統治的合法性”,因為“母國”本身對“分離地區”的“先在主權”必須要合法。滿洲國已爲一獨立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的吞并明明非法,而你卻要認可這一非法行爲的合法性,那麽只能認爲你是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滿洲統治的。既然認可,又何來“造反”之理?此爲自相矛盾點之二。
綜合上面兩點論述,我們可以明確看到,在二十一世紀,康德八十七年的今天,呼籲所謂“滿洲獨立”,本身就是一個自相矛盾而不成立的奇葩理念。既然它已是一個本身就不成立的奇葩理念,又如何指望它結出真正可食的果實。當然,如前面反復强調的,該新“滿洲獨立”的呼籲和參加者,對“中國占領吞并滿洲完全非法”這一事實缺乏認知,正是淪陷區貶低乃至無視國際法的“教育”造成的惡劣後果,對此我們也只能對這些同胞表示深切的痛心和遺憾。
退一萬步說,現狀畢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滿洲”,鑒於滿洲民族是一個極其堅毅的武士民族,有戰鬥力而相當淳樸,所以若然考慮到給普通同胞糾正偽史的難度,以及普及國際法的曲高和寡,是否可以只宣傳“滿洲獨立”來起到凝聚人心的目的,而其它的事情等成功後再說呢?或者是否可以說“雖然認可中國以前的合法性,但它現在統治的太糟糕了所以要獨立”呢?我們對這兩個問題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首先,僞史必須預先糾正,無論難度有多大,因爲它直接影響世道人心,特別是在淪陷區即將遭遇的天崩地解的大變局當中,無人可以預見,一個荒腔走板的意識形態,可能會引起多恐怖的災難。而“中國吞并滿洲合法”正是這些流毒天下的僞史中,作爲根基存在的最重要的一個無恥謊言。
其次,滿洲民族雖然歷史悠久,然而作爲一個現代國家,我們的經驗還很少,時間還很短,但國際法體系,卻是至少經歷了數個世紀的先進國家的縱橫捭闔,在無數人的鮮血與生命上,所建立的巨大的數據庫和記憶庫。如果我們不像親邦日本一樣積極的學習融入和使用這個國際法體系,則我們即便擁有一個獨立的“滿洲國家”,她也只會被視爲如先國大清國一樣的野蠻之國,無法重新融入國際社會的大家庭。先國大清的野蠻之處毋庸諱言,最惡劣者,如載垣、端華虐殺英法談判使團導致火燒圓明園,帝后皇子北逃,宮車晏駕熱河;如剛毅、毓賢等利用義和團邪教組織排外導致八國聯軍之亂,皇帝、太后被迫西奔,年餘方得囘鑾。可見,我們滿洲皇祖皇宗的痛切歷史早已深刻證明,如大清一般的野蠻國家行爲邏輯,只會給同胞帶來萬劫不復的災難。所以對於未來的滿洲,這是一個生死攸關的現實政治的問題。具體到現今所謂新“滿洲獨立”運動,其在現實政治層面的致命問題可概括爲,内政不修與外交崩盤。
其中,内政不修的嚴重問題包括以下幾點:
1)前文論述過所謂新“滿洲獨立”運動的根基,是事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滿洲帝國領土統治的合法性。在此前提下“滿洲國人”定義將錯亂。大量實屬中國侵略者、對滿洲帝國也毫無認同和歸屬感的滿洲居民,將被定義爲“滿洲國民”;而日系等各系,依照滿洲帝國先在之民籍、國籍法令規定,理應擁有滿洲國人身份的、其祖輩也曾爲建立和保衛滿洲帝國流血出力的、并在滿洲遭中國吞并後受到嚴重人身財產損失的,真滿洲國民們,將十分荒謬地,僅僅因爲現在不居住在滿洲帝國境内,而失去“滿洲國人”身份。這將引起的是共同體身份界定極大的混亂,埋下分裂、内亂的嚴重隱患。
2)新“滿洲獨立”運動,因事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滿洲主權,從而依國際法,永遠無法循正常途徑得到國際支持,且依據國際法的“武力鎮壓獨立訴求並不違背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在他們的這一敘事體系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爲滿洲的“合法”主權者,有權使用一切手段壓制和摧毀新“滿洲獨立”運動及其組織,且可認定參加者為叛國並加以審判,而他國無權干涉。則此運動的結局,必然因力量對比懸殊,又無法得到國際援助,而徹底失敗。同時它的失敗,將進一步坐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滿洲主權”的“合法性”。
3)基於新“滿洲獨立”運動事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滿洲主權,即便中華人民共和國崩解,而其後產生其他任何繼承之政權,亦可依據國際法原則“政權更迭不影響先在之權利與義務”之原則,繼續鎮壓新“滿洲獨立”運動。即便在極端不可能的情形下,該“獨立運動”派生之組織,已經成功佔領滿洲帝國之部分領土,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新政權,依然可在不違背國際法“禁止使用武力消滅國家”的原則下,以收復中國領土爲名,繼續發動軍事進攻。正如當年外蒙古雖自行宣佈獨立,繼承大清帝國主權的中華民國北洋軍閥政府派遣徐樹錚等,對該獨立運動進行的武力彈壓符合國際法。
4)新“滿洲獨立”運動由於聲稱其否定並取代原本的合法滿洲獨立事實,則其領土範圍及一切權益,天然均無資格繼承在國際法上並未滅亡的滿洲帝國,其所聲索之一切領土將毫無法理依據,只能以無休止的、其亦未必能保證勝利的武裝衝突形式取得並維持。
5)國體再起波瀾,滿洲國無寧日。對於以上四點可能有人要說,滿洲人是武士民族,只要武力能解決的問題,那就都不是問題。這話首先就不符合事實,如果我們的同胞真是只靠打就能解決一切,那爲何會被中國共匪占領奴役至今呢?
且即便這個所謂的“新滿洲國”,和我太祖太宗的武士一樣能戰敢戰,那麽還有一個武力無法真正解決的問題,就是國體。
因為這個所謂的新國家,它不繼承滿洲帝國的法統,則滿洲帝國已經確定的國體對於它來説,就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當今世界,所可以采用國體無非是共和立憲和君主立憲兩種,而共和立憲爲什麽在滿洲不能實行,這一點在當年真正的滿洲國建國之前,早已經反復的爭論和實驗過。簡單説,就是共和政體必造滿洲分裂。在共和政體下,滿洲全土上的任何文化族群都不會接受一個曖昧的“同盟關係”,這是由滿洲的民族傳統和實實在在的歷史所決定的。滿洲歷史上沒有過人口替換。各族群祖先的歷史,都實實在在銘刻在滿洲子孫的文化基因中。對滿洲而言,共和政體和“人口普査”基本沒有區別(“人口普査”用於歐洲眾小民族獨立時期,諷刺主張“全民平等民主”的大民族,因大民族人口衆多,所以每一次涉及小民族利益的投票事實上就像“人口普査”,必然是大民族票數占優,小民族無法保障自身的權利)。人口雖少但政治責任巨大的文化族群,與人口多但政治上較爲消極的族群,必然會因爲紙面和實際力量對比的巨大差異而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最終引向國家的解體崩潰。所以滿洲要成爲一個統一國家,只能如無數先民所做過的一樣,各種族群共同效忠一位正統君主。這也正是滿洲國建國之初,就采取了事實上的君主立憲,而在康德元年(西元1934年)將其確定爲正規君主立憲的根本原因。正統君主統攝下的協和主義是滿洲自古以來的民族傳統,而我國國體即君主立憲制是協和的保障。
所謂新“滿洲獨立”運動的參加者,多是對真實歷史相當茫然的所謂“共和派”,一來從心底排斥君主立憲,紙上談兵的相信“共和制”的美好。二來即便到真的不得已時他們妥協現實,爲了維繫滿洲的團結,依然要采取君主立憲,那麽由於曾經作爲共主的耶律氏、完顔氏、博爾濟吉特(孛兒只斤)氏等等,衆所周知已經不可能再上位。所以説來説去,滿洲皇冠的歸屬,還要是愛新覺羅的子孫,可既然皇冠都已然歸屬愛新覺羅子孫也就是《帝位繼承法》所説“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關於該處“子孫”之正解,請參閲《王道月刊》康德八十六年十一月期《帝位繼承法逐條解說》一文),那何不直截了當的復國,爲什麽還要繞這麽大的一圈?
推論及此,滿洲的内政、國體等已然一團亂麻。然而,關於新“滿洲獨立”運動給滿洲國家和民族帶來的巨大災難的推演,卻只是剛剛開始。我們的滿洲帝國,作爲一個國際地位較爲邊緣的東北亞國家,她的外交可能比起内政,對國家民族生死存亡來説更加關鍵,而這也就正引出新“滿洲獨立”運動搞另起爐竈的巨大危害之三,外交崩盤。
1)再次根據國際法的“政權更迭(含國家分裂)不影響國際權利和義務”原則,新“滿洲獨立”運動所希圖建立的所謂的“滿洲國”,無論是否主觀上願意,都在事實上和國際社會的眼中,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滿洲之“法統”及其一切義務,故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之所有涉滿國際條約將繼續有效。
例如,原屬滿洲帝國的黑瞎子島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割讓於其周邊國家的領土將永遠無法索還。更有甚者,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際關係自然包含其與俄羅斯、北韓等國同盟,利用滿洲為基地,反對以美國為首的文明國家、顛覆世界秩序的各種行動。故該所謂的“滿洲國”,必然將成為一個縮小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其所有挑戰文明世界秩序的邪惡遺產,從而必然無法見容於文明世界。而如其要進行外交調整,則一來是漫長而艱辛的過程,期間必然伴隨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前盟國俄羅斯、北韓等的痛苦戰爭,且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繼承國,能指望的國際援助,恐怕也寥寥無幾,縱然最後能够成功,那也只能説是代價巨大的捨近求遠。
2)比起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尶尬的國際地位,更嚴重的則是這樣一個所謂“滿洲國”必然破棄滿日親邦。因親邦關係是滿洲帝國和日本帝國的兩國特殊關係,現今之日本國,雖因滿洲帝國之崩壞而未再提及,但並非廢除,待滿洲原樣復國之後,紹述傳統,接續親邦關係,原本是順理成章之事。因現今之日本國,其君統國統仍與日本帝國一脈相沿,故只需滿洲復國配合日本國家正常化之步調,滿日親邦復歸,並加入美日同盟明明可期。而新“滿洲獨立”運動由於其不繼承滿洲帝國的國際關係,反而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故不但親邦一層關係不會存在,反而要繼續長期與日本為敵。而滿日親邦不僅將為東北亞、印太及世界和平之重要柱石,更是滿洲國賴以存在的基石。破棄滿日親邦等同“坐枝條而斫樹根”。
而若説上文所敘其他國際關係,靠所謂新“滿洲獨立”運動捨近求遠的努力,還能够挽回一二,則滿日親邦關係的破棄便可説是絕對無可挽回。這是因爲滿日親邦關係,基於共同的君主立憲制,更基於滿洲康德皇帝陛下和日本昭和天皇陛下兩位君主的精神如一體。換句話説,滿日親邦“綁定”于兩位君主亦師亦友、如兄如父的關係。新“滿洲獨立”運動建立的國家,要麽是一個連皇帝都沒有的“共和國”,要麽是雖有君主、但根本不繼承康德皇帝滿洲國君統的所謂“君主立憲國”。這樣完全不繼承康德皇帝統緒的假“滿洲國”,將是絕無可能和日本成爲所謂的“親邦”的。其對日關係最壞的結果,是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樣繼續親俄反日政策,最好也不過是成爲如現今南韓這樣 — —堅持反日的同時對美韓同盟三心二意,時刻圖叛的“二五仔”。這樣一個所謂的“滿洲國”連自己能否生存都還要打大大的問號,遑論維護世界和平。
從國策的角度來探討,我們可以發現,針對以上新“滿洲獨立”運動的致命問題,滿洲國復國不僅是正道,而且能够一勞永逸的解決以上所有的危機。純粹的法統和意識形態方面的内容,鑒於本文已開宗明義,此處不贅。僅論述滿洲復國之正道如何解決滿洲内政與外交的問題。
關於内政的部分。
1)首先,滿洲帝國存在先在法統。以其滿洲人定義界定共同體,一曰清晰明確,二曰有法可依。所有原日系滿洲國人,及各系因故不生活在滿洲國的滿洲國人後裔,都可依法恢復其滿洲國人身份之承認。而依據滿洲國原有之法律,現在生活在滿洲帝國境內,而先輩並無滿洲國民身份者,亦不難通過支持復國行動而獲取滿洲人身份。而對於各種意義上原本就是中國侵略者的滿洲現居民,只要依據國際法的“占領不得移民”原則,即可完全合乎道義地予以驅逐。待我國真的開動“山海關特快”把反滿的非法移民送回中國領土之日,國際社會是沒有理由指責我們不尊重人權的。
2)滿洲復國以恢復滿洲帝國崩壞時原狀為目標,依相關國際法關於禁止使用武力變更國土和消滅國家的原則,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我國領土的非法佔領及非法兼併。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交戰中的對等主權實體,文明國家支持我國的復國鬥爭,在國際法理上,就會完全順然通常,且無違反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之條約協定之虞。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我國復國戰士(如張立明、蕭敵魯、王展等近二十人)實行的一切境內外“逮捕”“判刑”,則均為漠視日內瓦公約之虐待戰俘行為,亦無疑均將成為日後依法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一切所屬地方政府(含駐滿佔領當局政府)所犯下的對滿洲國及滿洲國民的戰爭罪行為的依據。在中國失道寡助,因而滿洲帝國復國行動(含奪回我國領土的戰爭)可以得到文明國家的援助的合理預期之下,能戰敢戰的滿洲國軍海外兵團,必能完全收復國土。
他們沒有罪,有罪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犯了虐待戰俘的戰爭罪。
3)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吞併滿洲帝國領土行為的非法,因此在滿洲帝國復國過程中和復國後,無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或多個繼承主體對屬於滿洲帝國的合法領土提出何種非法要求,均屬於直截了當之侵略行為,為國際法所禁止。進一步的,如該一個或多個繼承主體敢於使用武力進行奪取滿洲帝國合法領土,則為國際法上禁止的武力奪取領土的犯罪行為,滿洲帝國不僅可依法還擊,亦能得到文明世界依據國際法所提供的一切支持。
4)同上依據,滿洲帝國一切載於法典之領土,依法已然獲得並可繼續獲得國際支持,我們無需與周邊任何新政權進行關於確立邊界的戰爭和簽署新的條約。而其他任何後建立的、企圖獲得國際承認之負責任主權者地位的、毗鄰滿洲帝國的勢力,則必須以接受並尊重滿洲帝國之現在領土範圍為前提。
5)我國國體為君主立憲且帝位繼承之法度早有明定,只需依法遴選迎立符合《帝位繼承法》各項規定之帝嗣,擁戴其承繼大統,則黎庶自安,宵小自滅。堅持“滿洲共和制”之妄論或者假藉天命妄想趁亂奪權之徒,亦必全國共討之。
在當年即事關滿洲帝國生死存亡、今日更是重要到無以復加的滿洲帝國外交關係方面,堅持復國主張,亦必爲我們開啓一條光明的康莊大道。
1)滿洲帝國無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我國領土為基地所進行的與俄羅斯、北韓、伊朗等反美反世界秩序勢力的任何合作承擔任何義務,且我們的“不承擔義務”絕非不遵守國際協定的背盟行徑。原因在於: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滿洲的佔領及吞併完全非法,其所簽訂之一切涉滿之國際條約、協定,因不具備主權者身份而自始無效,不僅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割讓之我國領土,我國有權且必須依法索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我國境內從事之一切顛覆國際秩序之行為,均屬侵犯我國主權之犯罪,可被立刻制止並制裁。
2)依據我流亡政府康德八十六年策令第一號,我們重申,滿洲帝國崩壞時,除因日美關係調整,我國因滿日親邦原則,而隨之與英美等國之戰爭狀態終結外,恢復滿洲帝國一切先在之法令。同理在我國復國後,即可恢復滿洲國與日本國兩國君主一德一心、精神如一體之特殊關係。我國並可依據滿日親邦之關係,順理成章加入日美同盟,形成滿日美三國之同盟關係,作為東北亞、印太地區乃至世界和平之堅強柱石。
恢復滿洲帝國之後,依據我國之憲制,順理成章加入日美同盟。
回到我們起初討論的問題。所謂新“滿洲獨立”運動的產生,是由於滿洲淪陷既久,中國共匪扭曲的“教育體制”使我同胞對滿洲真實歷史,以及滿洲國曾經、現在以及未來都必須遵守和使用的國際法原則,或茫然無知,或理解乖謬。雖然這場運動是基於樸素真摯因而本身無可非議的愛國情感而生,但實實在在弊大於利,且一定會為中國侵略者利用,為滿洲復國製造障礙、製造混亂、製造分裂。所以筆者在這裏,對所有有志於“不做中國人”的滿洲同胞呼籲,國際法是莊嚴而不可輕慢的。對待國際法的態度,正是野蠻國家與文明國家極爲重要的分野之一。
我全體同胞,想要讓滿洲真正重獲自由,就必須遵循國際公法和滿洲帝國的先在法統,真心誠意的投身復國天業。而不能爲圖一時的看似便捷,或者基於“私智勝古”的一知半解,空喊“滿洲獨立”的口號,以致自蹈絕境,親痛仇快,悔之無及。
言及此處,感慨莫名,真誠寄語誤入歧途之同胞,萬萬懸崖勒馬,迷途知返。若仍執迷不悟,來日勿謂言之不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