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位繼承法逐條細解

本文極爲重要,發佈在《王道月刊》康德八十八年7月期,更多請看:

《王道月刊》康德八十八年7月期

帝位繼承法逐條細解

作者:薩裏達克氏阿斯蘭

摘要

《帝位繼承法》,於滿洲國建國五周年——康德四年三月一日公佈,同日施行。本法規定了帝位繼承之原則,是滿洲國的最重要法典之一,是確定滿洲國憲制的最基本法令之一。康德皇帝於康德元年三月一日御極之時,國家統治之尊位之繼承典則有待制定,不易之大法條章之起草準備進行。康德二年,欽奉康德二年一月九日帝室令第一號《帝室大典委員會官制》,帝室大典委員會成立,慎重研究了《帝位繼承法》草案之各條章,遂至成案,經由國務院會議審議,再經由宮内府大臣會同國務總理大臣上奏康德皇帝。皇帝陛下經諮詢參議府而後裁可《帝位繼承法》,並公佈、施行之。

康德八十五年十一月,《王道月刊》發表了阿斯蘭首回恭釋《帝位繼承法》之文——《滿洲國帝位繼承的習慣法解釋、整理曁滿洲復國後帝位繼承》。我在文中總結並解讀了《帝位繼承法》之基本原則及《帝位繼承法》頒行前滿洲國帝室和舊清室的繼承習慣法,著重以時間爲綫索梳理了《帝位繼承法》與舊清室的繼承習慣法之間的關係,而後在理清《帝位繼承法》與舊清室的繼承習慣法的關係的基礎上,提出滿洲國復國後帝位如何依《帝位繼承法》繼承的基本方略。

至康德八十六年十一月,距離我恭作前述解釋文已一年。滿洲帝國國家統治之尊位之繼承,成爲滿洲國人民及外國友人討論的話題,亦成爲支那共產恐怖政權及其走狗碰瓷的熱點。因此,我在當時再次恭釋《帝位繼承法》,寫成了《帝位繼承法逐條解説》一文。該文之作目的有二,其一爲給滿洲國人及外國友人答疑解惑,其二爲給支那共產恐怖政權及其走狗當頭棒喝。

皇帝陛下便裝像

今日,我再作本文,在上述二文的基礎上,恭謹逐條細解《帝位繼承法》,並解讀《關於復國大業中帝室及帝位繼承之件》之意義。

條章概觀

《帝位繼承法》上諭之外共十條,第一條明定康德皇帝是滿洲帝國之帝祖,其男系之男子永世繼承滿洲帝國之帝位——第一條是全法的根本眼目。第二條以下,明定大統繼承之順位。《帝位繼承法》之立法目的和《帝位繼承法》在我國憲制中萬世不易之至要地位,在本法條章之前的上諭中明示:

朕自登極以來,仰體眷命所本,俯念國脈所繫……今兹制定帝位繼承法,于繼體付託之重,定厥法典,示諸久遠。大寶儼然,建中不易……夫皇建有極,惟皇作極……欽戴勿替,垂統萬年,必享無疆之休,克保長治之福。

康德皇帝明諭上下内外,《帝位繼承法》之立法目的,乃使滿洲國之帝位無窮永傳,以此期國家之永遠昌盛也。欽奉上諭,《帝位繼承法》爲我國萬世不易之法,必須傳之於久遠。

各位讀者需要注意的是,《帝位繼承法》的遣詞造句行文之習慣,均爲本法起草當年的滿洲語及日本語之起草法令文書之習慣,與今日之日本語及標準支那語之習慣均有很大區別。各位讀者要想正確理解本法,必需注意本法諸條章之有機性和整體性,一定要知曉各條章之間具有不可分離的有機聯係。若哪怕以稍微一點點割裂的態度理解本法,都將有南轅北轍的偏差和錯誤。切切小心。

皇建有極 惟皇作極

逐條細解

甲、第一條爲本法之張目。

第一條 滿洲帝國帝位由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永世繼承之。

第一條規定了滿洲國之帝位繼承之根本原則。

這一條中,需要詳細解析的關鍵詞,就是“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

曾有不瞭解滿洲國或滿洲語的人和惡意解構滿洲國憲制的支那共匪政權走狗,拿這一條大做文章,聲稱:“滿洲國帝位繼承法規定只有康德皇帝的直系後代才能繼承帝位,而康德皇帝并無後嗣,所以滿洲國帝位已絕嗣云云。”這個歪曲解讀乍一看“有道理”,實則非常可笑。他們惡意誤讀的鬼把戲,説穿了不値一提。所有人只需要從《帝位繼承法》的上諭部分開始一直讀懂全法,其義自見。

康德皇帝明諭,《帝位繼承法》之立法目的,是要滿洲國之帝位無窮永傳,以期國家之永遠昌盛。是時,皇帝陛下經年無子,滿洲國帝室中的皇帝兄弟,惟有長弟溥傑(溥任一系反滿抗日拒絕加入滿洲國帝室,因此溥傑成爲惟一兄弟)。溥傑在日本接受了與日本帝國皇位繼承人同等的帝嗣教育,就讀了東京學習院及日本陸軍士官學校,娶了日本華族女子嵯峨氏。其全部政治軍事實踐並婚姻,皆爲其繼承大統做準備。試問,這樣一部爲了滿洲帝國之帝位能够無窮永傳而制定的《帝位繼承法》,這樣一部明確規定了皇帝無後則由皇帝兄弟繼承的《帝位繼承法》(第二條至第五條),這樣一部明確規定了帝位只能由康德皇帝男系之男子繼承的《帝位繼承法》(第一條),這樣一部明確規定了皇帝不能收養帝室男子或外姓男子爲兒子以便繼位的《帝位繼承法》(第一條、第十條),又怎麽可能排除當時離康德皇帝男系血緣最親最近的溥傑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身份,從而使滿洲帝國之帝祚國祚斷絕呢?況且,《帝位繼承法》第二條至第五條,明確規定皇帝如果沒有兒子或孫子,則帝位傳給皇帝的兄弟。這些條款,不是顯而易見地在爲溥傑一系男子繼統做好法律準備嗎?

康德皇帝御政之時的滿洲帝國帝位第一順位繼承人滿洲帝國陸軍中校溥傑同其妻嵯峨氏結婚時合影當時溥傑爲陸軍中尉

其實以上誤解,都源自讀者一開始就沒有正確理解“康德皇帝男系子孫”這個詞組的含義。“男系子孫”,由“男系”和“子孫”兩個名詞構成。男系,就是父系。這兩個詞同義,英文都是patrilineal line。康德皇帝的男系,就是康德皇帝的父系。“康德皇帝男系子孫”,就是康德皇帝之父系之子孫,英文就是descendants of the patrilineal line of Emperor Kangteh。男系之義,不言自明,指康德皇帝之姓,即滿洲國之國姓,爲愛新覺羅氏,與舊清之國姓相同。不言而喩,無論是作爲非文明國家的大清國還是作爲文明國家的滿洲國,均嚴禁任何人假冒國姓即愛新覺羅氏,均依子女惟承父姓的原則只由愛新覺羅氏皇祖皇宗之父系子孫之男子傳承該姓(愛新覺羅氏女子出嫁後所生子女均承其丈夫之姓,因而愛新覺羅氏女子無法傳承國姓)。《帝位繼承法》之第一條之中“男系子孫”一詞,明確規定了滿洲國的帝位繼承人,必須是愛新覺羅氏子孫。子孫,是多義詞,在本條中,并非只特指所生之後代,即英文descendants或offspring,而且還有儲君和繼承人即英文heirs and successors¹之含義。本法中“子孫”一詞也是英聯邦王國的忠誠宣誓中的heirs and successors一詞。説白了,滿洲帝國的皇帝尊位,正如英聯邦王國女王陛下伊麗莎白二世的大統,不是只能傳給伊麗莎白二世所生的後代,而是要按照君主大位的嗣位法,排出繼承順位,依據繼承順位,在君主駕崩時奉戴届時排在第一繼承順位的人繼承君位。因此,依據《帝位繼承法》,滿洲帝國帝位的繼承順位,康德皇帝的兒子和孫子的確是排在最前面的,但並不意味著排在繼承順位裏面的人,就必須都是康德皇帝所生的兒子和孫子或者他們的所生的男性後代。本法第一條後面的第二條至第十條,明確規定了滿洲國帝位的繼承順位。這個順位裏面包括康德皇帝的“伯叔父”。康德皇帝的伯叔父,就明顯不是康德皇帝所生的。可見,把本條中“子孫”一詞片面理解成所生的後代或直系後代,是明顯錯誤的。前文已具,要想正確閲讀本法,必需基於有機的整體的觀點,全面閲讀本法諸條章。綜合本法全部條章,本條中的“子孫”一詞,既有“所生之後代”之含義,又有“儲君和繼承人”之含義,兩種含義互相契合。惟有如此正確理解,本法全部條章才能前後達意。綜上,“男系子孫之男子”,是指父系子孫之男子,於本法即指愛新覺羅氏子孫之男子。

到這裏可能有人問“既然《帝位繼承法》中的‘男系子孫之男子’就是‘愛新覺羅氏子孫之男子’,那麽爲什麽説‘康德皇帝是滿洲帝國的帝祖’?滿洲國的帝祖爲什麽不是太祖高皇帝(御名努爾哈赤)或世祖章皇帝(御名福臨)呢?”還有人可能會問:“既然《帝位繼承法》中的‘男系子孫之男子’就是‘愛新覺羅氏子孫之男子’,那麽,這是否意味著大清國宗室男子都能繼承滿洲帝國的帝位?”

薩裏達克氏阿斯蘭關於帝位繼承法第一條之演示文稿截圖

這兩個問題之所以會存在,是因爲提問者忽略了“男系子孫之男子”這個詞組前面,還有“康德皇帝”這個限定詞。這個限定詞“康德皇帝”,決定了康德皇帝不是“後清”“宣統皇帝”,而是滿蒙新國家——滿洲國的“康德皇帝”。這個限定詞“康德皇帝”,決定了滿洲國帝位繼承人是“滿洲國的”帝室成員,而不是大清國宗室成員。一言以蔽之,“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的含義,就是“‘滿洲國的’愛新覺羅氏父系子孫之男子”。這就是爲什麽康德皇帝的生父載沣、四弟溥任、載灃的弟弟載濤等反滿抗日的一衆愛新覺羅氏男系子孫之男子雖然血親上離康德皇帝很近但是無權繼承滿洲帝國皇帝大位的根本原因——滿洲帝國帝位,只能由滿洲帝國的愛新覺羅氏男子繼承,不能由不承認滿洲帝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舊清室男子繼承。滿洲帝國的愛新覺羅氏男子,繼承的是康德皇帝開創的滿洲帝國大統,而不是由太祖高皇帝傳至德宗景皇帝的大清帝國大統。所以,本法第一條“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這個詞組,確定了康德皇帝是滿洲帝國國統的開創者。康德皇帝既然是帝國國統的開創者,那麽順理成章地,康德皇帝就是帝祖。康德皇帝同滿洲國官紳士民創建的滿洲國,是王道樂土新滿洲,是滿蒙新國家,是舊邦新造,所以康德皇帝完全不是大清的“中興之主”,而是滿洲帝國的開國之君。

薩裏達克氏阿斯蘭關於帝位繼承法第一條之演示文稿截圖

在認知舊清宗室男子(即黃帶子,清語稱烏克孫)與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之間的關係的時候,我們切忌兩個極端。

其一,就是將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與舊清宗室男子完全割裂。滿洲國與大清國的確是性質截然不同的兩個國家,但是,康德皇帝之姓,即滿洲國之國姓,爲愛新覺羅氏;愛新覺羅氏亦爲舊清之國姓。康德皇帝是以舊清室最高領袖即大清遜帝的舊身份爲基礎,出任滿蒙新國家之元首,登極爲滿洲帝國皇帝。康德皇帝一生,享壽三十九載,先後御極兩個不同國家的皇位,自光緒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至民國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他是大清宣統皇帝(在宣統三年十二月廿五即民國元年二月十二日清朝滅亡之後爲大清遜帝)。康德皇帝在做舊清宣統皇帝期間,在系譜上是穆宗毅皇帝嗣子,兼祧德宗景皇帝。換言之,雖然“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和“太祖高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都是政治意義上的概念,作爲政治概念兩者有根本區別,但在生物學意義上兩者是完全相同的同一集合,即愛新覺羅氏皇祖皇宗之父系子孫之男子之集合。所以,滿洲國帝統與舊清皇統一脈相承,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與舊清宗室男子同出於一脈。兩者雖然性質不同,然而國姓相同,血脈相通。

薩裏達克氏阿斯蘭關於帝位繼承法第一條之演示文稿截圖

其二,就是將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等同於舊清宗室男子。《帝位繼承法》第一條已明定:滿洲帝國帝位由“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永世傳承——不是由“太祖高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永世傳承。雖然“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和“太祖高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在生物學意義上均爲愛新覺羅氏皇祖皇宗之父系子孫之男子之同一集合,但是,這兩者實質上都是政治意義上的概念,作爲政治概念兩者有根本區別。大清國皇統由太祖高皇帝開創,皇位依古代東方的充滿隨意性的非文明嗣位習慣法傳承。滿洲國帝統由太祖高皇帝十世孫康德皇帝開創,帝位依滿洲國《帝位繼承法》傳承。前文已具,“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的含義,就是“滿洲國的愛新覺羅氏男系子孫之男子”。凡不認同滿洲帝國、不承認滿洲帝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舊清宗室男子,不是“滿洲國的愛新覺羅氏男系子孫之男子”,絕無滿洲國帝位繼承之權。

薩裏達克氏阿斯蘭關於帝位繼承法第一條之演示文稿截圖

總的來説,用下圖表示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與舊清宗室男子的關係最貼切。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源自舊清宗室男子,但自成一體,相互獨立。滿洲國帝位繼承之根本原則就是滿洲帝國帝位由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永世繼承,即滿洲帝國帝位由滿洲國的愛新覺羅氏男系子孫之男子永世繼承。只有正確理解了本法第一條之帝位繼承基本原則,才能正確理解《帝位繼承法》的全部内容。

作爲補充,本法第一條之英文翻譯爲:“The Imperial Throne of Manchoutikuo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male descendants of the patrilineal line of Emperor Kangteh.”相信本條之英文翻譯能幫助讀者正確理解本條之内容。

乙、第二條至第十條規定帝位之繼承順位。

子、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於皇帝生有皇子時帝位之繼承順位。

第二條 帝位傳帝長子。

第二條規定了滿洲國之帝位傳於皇帝長子。

作爲補充,第二條之英文翻譯爲:“The Imperial Throne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Imperial eldest sun.”

第三條 帝長子不在傳帝長孫帝長子及其子孫皆不在傳帝次子及其子孫以下皆倣此。

第三條規定了滿洲國之帝位在皇帝長子不在時,則傳於皇帝長孫;在皇帝長子及長孫皆不在時,則傳於皇帝長曾孫;在皇帝長子及長孫及長曾孫皆不在時,則傳於皇帝長玄孫;以此類推。

第三條還規定了滿洲國之帝位在皇帝長子及其男性後代皆不在時,傳於皇帝次子及其男性後代;在皇帝長子及其男性後代、次子及其男性後代皆不在時,傳於皇帝第三子及其男性後代,以此類推。帝位在每個皇子的世系中傳承之順位,完全與帝位依照第三條詳述在皇長子世系中傳承之順位相同。換言之,傳位先子後孫,先長後幼。

作爲補充,第三條之英文翻譯爲:“When there is no Imperial eldest son, the Imperial Throne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Imperial eldest grandson. When there is neither Imperial eldest son nor any male descendent of his, it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Imperial son next in age, and so on in every successive case.”

第四條 帝子孫之繼承帝位先嫡出帝庶子孫之繼承帝位以帝嫡子孫皆不在爲限。

第四條規定了滿洲國之帝位先以皇帝嫡出男性後代繼承之。皇帝庶出男性後代只有在皇帝嫡出男性後代皆不在時,才能繼承皇位。換言之,傳位先嫡後庶。

作爲補充,第四條之英文翻譯爲:“For succession to the Imperial Throne by an Imperial descendant, the one of full blood shall have precedence over descendants of half blood. Their succession to the Imperial Throne by the latter shall be limited to those cases only in which there is no Imperial descendant of full blood.”

第二條至第四條需綜合閲讀并結合第一條理解。綜上條章,帝位之繼承順位爲:帝嫡長子一系→帝嫡次子一系→……→帝嫡幼子一系→帝庶長子一系→帝庶次子一系→……帝庶幼子一系……

帝之諸子之世系,各自世系内先子後孫、先嫡後庶、先長後幼。

丑、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於皇帝沒有皇子時帝位之繼承順位。

第五條 帝子孫皆不在傳帝兄弟及其子孫。

第五條規定了滿洲國之帝位在皇帝男性後代皆不在時,傳於皇帝兄弟及其男性後代。結合第八條,在兄弟之間,傳位先傳嫡兄及其男性後代,後傳嫡弟及其男性後代,再傳庶兄及其男性後代,又再傳庶弟及其男性後代。

作爲補充,第五條之英文翻譯爲:“If there is no Imperial descendant, the Imperial Throne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an Imperial brother and by his descendants.”

第六條 帝兄弟及其子孫皆不在傳帝伯叔父及其子孫。

第六條規定了滿洲國之帝位在皇帝男性後代皆不在且皇帝兄弟及其男性後代皆不在時,傳於皇帝伯叔父及其男性後代。結合第八條,在伯叔父之間,傳位一傳嫡伯父及其男性後代,二傳嫡叔父及其男性後代,三傳庶伯父及其男性後代,四傳庶叔父及其男性後代。

作爲補充,第六條之英文翻譯爲:“If there is no such Imperial brother or descendent of his; the Imperial Throne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an Imperial uncle and his descendants.”

第七條 帝伯叔父及其子孫皆不在傳最親者及其子孫。

第七條規定了滿洲國之帝位在皇帝男性後代皆不在且皇帝兄弟及其男性後代皆不在且皇帝伯叔父及其男性後代皆不在時,傳於最親的滿洲國的愛新覺羅氏男性繼承人,即皇帝男性後代、皇帝兄弟及其男性後代、皇帝伯叔父及其男性後代之外離皇帝最親近的滿洲國的愛新覺羅氏男子——皇帝伯叔祖父及其男性後代;皇帝伯叔祖父及其男性後代皆不在時,則傳位於皇帝伯叔曾祖父及其男性後代;以此類推。換言之,傳位先近支後遠支。

作爲補充,第七條之英文翻譯爲:“If there is neither such Imperial uncle nor descendant of his, the Imperial Throne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next nearest member among the rest of the Imperial Clan.”

第八條 帝兄弟以上于同等内先嫡後庶先長後幼。

第八條規定了於同等親内滿洲國之帝位繼承一律遵循先嫡後庶、先長後幼的原則。

作爲補充,第八條之英文翻譯爲:“Among the Imperial brothers and the remoter relations, precedence shall be given, in the same degree, to the descendants of full blood over the descendants of half blood, and to the elder over the younger.”

第五條至第八條需綜合閲讀并結合第一條至第四條理解。綜上八條,帝位之繼承順位爲:帝嫡長子一系→帝嫡次子一系→……→帝嫡幼子一系→帝庶長子一系→帝庶次子一系→……→帝庶幼子一系→帝嫡長兄一系→帝嫡次兄一系→……→帝嫡幼兄一系→帝嫡長弟一系→帝嫡次弟一系→……→帝嫡幼弟一系→帝庶長兄一系→帝庶次兄一系→……→帝庶幼兄一系→帝庶長弟一系→帝庶次弟一系→……→帝庶幼弟一系→帝嫡長伯父一系→帝嫡次伯父一系→……→帝嫡幼伯父一系→帝嫡長叔父一系→帝嫡次叔父一系→……→帝嫡幼叔父一系→帝庶長伯父一系→帝庶次伯父一系→……→帝庶幼伯父一系→帝庶長叔父一系→帝庶次叔父一系→……→帝庶幼叔父一系→帝嫡長伯祖父一系→帝嫡次伯祖父一系→……→帝嫡幼伯祖父一系→帝嫡長叔祖父一系→帝嫡次叔祖父一系→……→帝嫡幼叔祖父一系→帝庶長伯祖父一系→帝庶次伯祖父一系→……→帝庶幼伯祖父一系→帝庶長叔祖父一系→帝庶次叔祖父一系→……→帝庶幼叔祖父一系→帝嫡長曾伯祖父一系→帝嫡次曾伯祖父一系→……→帝嫡幼曾伯祖父一系→帝嫡長曾叔祖父一系→帝嫡次曾叔祖父一系→……→帝嫡幼曾叔祖父一系→帝庶長曾伯祖父一系→帝庶次曾伯祖父一系→……→帝庶幼曾伯祖父一系→帝庶長曾叔祖父一系→帝庶次曾叔祖父一系→……→帝庶幼曾叔祖父一系→………………(以此類推)

帝兄弟及以上同等親内先子後孫、先嫡後庶、先長後幼。

寅、第九條是帝位之繼承順位於特殊情況下之非常條款。

第九條 帝嗣精神或身體如有不治重患或有重大事故時得經諮詢參議府依前數條更易繼承之次序。

第九條是全法的非常條款。皇帝在帝嗣有不治重患之時,或在發生重大事故之時,得經諮詢參議府,依本法之條章,更易繼承順位。

滿洲帝國皇帝是國家元首,統治滿洲帝國,依法執政並統率滿洲帝國陸海空軍,其責無比重大。所以,帝嗣必需在精神及身體上健康,且帝嗣必需在國家發生重大事故時仍能承受“宗廟之重”,篤保神庥,克靖局勢,安定國家。第九條授予皇帝在非常時期經諮詢參議府依法變更繼承順位的非常權力,也授予參議府——滿洲國最高諮詢機關在非常時期參與商議如何變更繼承順位的非常責任。

康德八十五年十一月的《王道月刊》發表的《滿洲國帝位繼承的習慣法解釋、整理曁滿洲復國後帝位繼承》一文,其最基本立足點,就是本法第九條。滿洲全土被敵非法軍事占領,是滿洲國建國以來最重大的事故。帝位繼承之次序自然可以依本法第九條,經諮詢參議府而更易。我於康德八十五年作彼文,就是在深入研究滿洲國法令及舊清帝位繼承的習慣法的基礎上,鑒於本法第九條允許帝位繼承順位在有重大事故時得依法更易,提出一大原則:應跳過西元1980年前出生的滿洲國的愛新覺羅氏男系子孫之男子,擁立在西元1980年後出生的滿洲國的愛新覺羅氏男系子孫之男子。

康德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至今,是滿洲帝國及帝室有重大事故的非常時期。康德皇帝於康德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被俘後,完全喪失自主,實質駕崩。自康德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皇帝崩逝,至康德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共七十四年整,滿洲國無元首,滿洲國帝室無元首,滿洲國無政府。康德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攝政團宣誓就職,於皇帝不在時恭謹代行皇帝全部職責,同時滿洲帝國流亡政府樹立。自此滿洲國及帝室復有元首,滿洲國復有政府。康德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皇帝駕崩之次日,即康德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滿洲帝國政府崩壞。自滿洲國淪陷至攝政團宣誓就職,共整整七十四年,皇帝不在,攝政之臣亦不在,國家淪亡,帝室亦淪亡。滿洲國無元首,如人無頭顱,國民乃亂。幸得天眷,攝政團奉天而立,於皇帝不在時代行皇帝之權,擔起領導我人民復國之大任。

攝政團代行皇帝之權,作爲滿洲國現時的國家元首代行,依《帝位繼承法》第九條,可據復國形勢的需要,得經諮詢參議府,依本法之條章,更易繼承之順位,以使滿洲帝國之帝位無窮永傳,以使康德皇帝之帝業無疆永祚。

康德八十七年三月一日,滿洲帝國流亡政府完全樹立。同日,攝政團恭謹依據《帝位繼承法》第九條,基於復國形勢的必需,發佈滿洲帝國流亡政府完全樹立後第一部法令,即康德八十七年三月一日政府佈告《關於復國大業中帝室及帝位繼承之件》。鑒於帝嗣之諸事,乃復國天業重中之重。而淪陷之變,乃一國之最重大事故。故而,攝政團關於復國大業中帝室及帝位繼承諸事發此專件,僅爲澄清《帝位繼承法》在復國大業中如何執行。發此專件之目的在於:根據《帝位繼承法》而重集流散之帝嗣,準備於復國後奉戴嗣皇帝即位,紹述康德滿洲萬代之基。

卯、第十條是針對清國嗣位習慣法之故習明確否定過繼、兼祧等事於帝位繼承順位變更上的合法性。

第十條 繼承帝位之次序概依實系。

第十條規定了滿洲國之帝位繼承只按照實際的血緣關係,徹底否定了舊清室的過繼、出繼、兼祧等人爲改宗在變更帝位繼承順位上的合法性。

康德八十五年十一月的《王道月刊》發表的《滿洲國帝位繼承的習慣法解釋、整理曁滿洲復國後帝位繼承》一文中,我強調了一切愛新覺羅氏男子的人爲改宗於帝位繼承順位上皆無效。文中我特別舉了毓喦的例子。在網上風傳的“毓喦是皇帝‘嗣子’所以其男性後代應該直接繼位”的説法,依據《帝位繼承法》第十條,是違反憲制和法律的。滿洲帝國皇帝無權指定所謂“嗣子”即位,無權隨意變更繼承順位,也無權以養子爲帝嗣。以變更滿洲國帝位的繼承次序爲目的的過繼、出繼、兼祧等人爲改宗,是違法行爲,也是違憲行爲。

總敘

《帝位繼承法》是滿洲國的憲法性文件之一,是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包括皇帝在内的任何人都須謹遵。《帝位繼承法》由上諭和十條組成。上諭明示《帝位繼承法》立法目的及《帝位繼承法》在我國憲制中萬世不易之至要地位。《帝位繼承法》之立法目的,乃使滿洲國之帝位無窮永傳,以此期國家之永遠昌盛也。《帝位繼承法》必須“示諸久遠”、“欽戴勿替”,爲我國萬世不易之大法。第一條明定康德皇帝是滿洲國之帝祖,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即滿洲國的愛新覺羅氏男系子孫之男子永世繼承康德皇帝的滿洲帝國帝位——第一條是帝位繼承的根本原則。第二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明定滿洲國的愛新覺羅氏男系子孫之男子繼承大統之順位。第九條是非常條款,規定帝嗣精神或身體如有不治重患抑或有重大事故時如何依法更易帝位繼承之次序。

滿洲國帝位的繼承,完全依據《帝位繼承法》。不遵《帝位繼承法》,是違法行爲,也是違憲行爲。《關於復國大業中帝室及帝位繼承之件》僅爲澄清《帝位繼承法》在復國大業中如何執行之專件,其内容完全依據《帝位繼承法》及其他滿洲國法令。

滿洲帝國皇帝,是滿洲國之元首,是帝室之元首,是愛新覺羅家之元首,是滿洲國之主權者、統治者,是滿洲國全國武裝力量之統帥,是王道政治之中心,是協和之保障,是國家之象徵。我國以王道立國,國本奠於惟神之道。建國精神首在於兹。建國精神之實踐首在於敬神忠君。敬神忠君,首在護持滿洲帝國國體,遵守《組織法》、《帝位繼承法》等滿洲帝國憲法及法令,依據《帝位繼承法》奉戴帝嗣繼承滿洲帝國大統,紹續康德皇帝創立之帝祚及國祚,積極投身復國大業,光復滿洲全土。

皇帝陛下萬歲萬歲萬萬歲 滿洲帝國萬歲萬歲萬萬歲

注釋

¹ 英聯邦王國的忠誠宣誓,英文Oath of Allegiance,當中都有一句“allegiance to His (Her) Majesty King (Queen) XXXXXXXXX, his (her) heirs and successors”,這個heirs and successors,唯一在官方語言中使用漢字的英聯邦的領地香港,給出的標準翻譯是“儲君和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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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帝國協和會 Concordia Association of Manchu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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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滿洲帝國協和會 Concordia Association of Manchuria

協和會與滿洲建國俱生俱長,定爲國家機構之團體,而護持建國精神于無窮,訓練國民,實現其理想之惟一無二思想的敎化的政治的實踐組織體也。滿洲帝國協和會乃唯一永久且擧國一致之實踐組織體,與政府表裏爲一體。 滿洲帝國流亡政府/皇帝陛下流亡政府: @ManchuriaGov。 協和會會長兼中央本部長: @SartakArs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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