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官制》選文及解釋文
本文刊登在《王道月刊》康德八十九年1月期,更多請看:

朕經諮詢參議府裁可國務院官制著卽公布。
御名 御璽
康德四年六月五日
勅令第一百十九號
修正 略
國務總理、各部大臣 副署
國務院官制
第一條 國務總理大臣奉皇帝之旨統督各部大臣,掌理國家行政之機務、 任其責。
第二條 國務總理大臣董督官吏,關於其任免進退及賞罰奏請皇帝。國務總理大臣有故障時,由各部大臣中一人依特命攝行其職務。
第三條 國務總理大臣關於其主管事務,得依職權或特命委任發院令。
第四條 國務總理大臣爲保持行政之統一,維持全局之平衡,認爲必要時得停止或取消各部大臣之命令或處分。
第五條 國務總理大臣總括地方行政。
國務總理大臣關於前項之事務指揮興安總省長、省長及新京特別市長,認爲其命令或處分有違反成規、妨害公益時,得 停止或取消之。
(略。)
第五條之二 國務總理大臣掌理關於警察事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關於前項情形准用之。(略。)
第六條 爲謀行政事務之聯絡,設國務院會議。
國務院會議由國務總理大臣主宰之,以各部大臣、總務長官及興安局總裁或其代理人組織之。(略。)
第七條 左列各件須經國務院會議
一、 法律、勅令、預算及爲預算以外國庫負擔契約之件。
二、 與外國之條約及重要涉外案件。
三、 預算以外之支出。
四、 簡任官之任命及進退。
五、 其他重要國務。(略。)
後略
附則 略
編者注:
以上法令條章中的括號,是原文中就存在的,用於援引修正該條章的法令公文名稱,以表示其修正記錄。
本期會刊之滿洲國法令欄目節選『國務院官制』第一條至第七條刊登,故略去節選内容外的該法令的其他内容。有興趣瞭解『國務院官制』全文者請自行學習『滿洲國法令輯覽』、『滿洲國政府公報』等相關内容。
淺談國務總理大臣之地位及職責權限
作者:薩裏達克氏阿斯蘭
國務總理大臣,乃滿洲帝國之政府首腦,是滿洲帝國最高行政機關 — — 國務院之首班。國務總理大臣,有“宰相”、“宰輔”等多個非正式雅稱,是滿洲國文武百官之長。在今日流亡時期,因皇帝陛下不在,攝政團代行滿洲帝國皇帝之權,國務總理大臣作爲百官之長,亦爲攝政團全員三人之長,因而成爲滿洲帝國流亡政府之中最高的官吏。關於我國國務總理大臣之地位及職責權限,皇帝陛下御政之時已經以《組織法》及《國務院官制》等法令已規定之。今日阿斯蘭結合《組織法》及《國務院官制》中的相關條章爲各位淺談國務總理大臣之地位及職責權限。
一、國務總理大臣之地位
依據滿洲國之憲法 — — 《組織法》第二十九條,國務院置國務總理大臣及各部大臣,各部大臣關於主管事務任其責。
關於國務總理大臣之地位,很多人在瞭解滿洲帝國憲制及基本政治制度的過程中非常容易搞錯,以爲滿洲帝國的國務總理大臣的地位與日本帝國的内閣總理大臣的地位相同。他們犯這個錯誤的原因是他們錯誤地認知了我國國務總理大臣與各部大臣之關係。衆所周知,滿洲帝國憲制及政治制度,與日本帝國憲制及政治制度,高度相似但又明顯不同。我國務總理大臣與各部大臣之關係和日本帝國内閣總理大臣與各省大臣之關係也符合這個特點。在此我僅講解其不同點:
依《大日本帝國憲法》,日本帝國内閣總理大臣及多數的國務大臣同爲日本帝國的輔弼機關。與日本帝國完全不同的是,依《組織法》,國務總理大臣是滿洲帝國單獨的輔弼機關,各部大臣不是輔弼機關。何爲輔弼?所謂輔弼,乃“奉意見于皇帝,恭請其之聖裁”之意。説得白一點,輔弼是一項重要權力,這個權力就是單獨向君主上奏。《組織法》的第四條明定,國務總理大臣輔弼皇帝任其責,而《組織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各部大臣關於主管事務任其責。這就是説,國務總理大臣與各部大臣在法律上的性質有大不同:國務總理大臣是輔弼機關,各部大臣不是輔弼機關而單單是各部主管事務的行政長官(這個“主管事務的行政長官”在滿洲國有一個專門的術語,叫“主管部大臣”,這個詞在往期的《王道月刊》滿洲國法令欄目中已出現過了,沒有印象的人請自行學習)。
除了法律上的不同性質,在事務的性質上,國務總理大臣與各部大臣有兩個關係。
第一,依法屬於各部大臣主管的事務,亦須受國務總理大臣之統督。依據《國務院官制》第一條,國務總理大臣奉皇帝之旨統督各部大臣。又依《國務院官制》第四條,國務總理大臣爲保持行政之統一,維持全局之平衡,認爲必要時得停止或取消各部大臣之命令或處分。因此,國務總理大臣是輔弼機關的同時,又具有行政官廳的地位。
第二,關於國家行政的機要事務不屬於各部大臣主管的事務範圍,而由國務總理大臣直接主管。依《國務院官制》第一條,國務總理大臣掌理國家行政之機務任其責。國家行政之機務之範疇,依據《國務院官制》及其相關法令所定。依據《國務院官制》第五條,國務總理大臣總括地方行政。依據《國務院官制》第五條之二,國務總理大臣掌理關於警察事項。此外,國家行政之機務還包括企劃、法制、人事、主計、弘報、統計、蒙政等等。(注意:在滿洲國,蒙政是一個重要的政治術語,指關於舊蒙古王公之事務。此“蒙政”與共匪一手炮製並在二戰後向全世界滲透、挑撥的所謂“民族自治”等完全無關。)於這些事務之範圍内,國務總理大臣與各部大臣相同,都具有主管事務的行政長官(也就是“主管部大臣”)的地位。
二、國務總理大臣之職責權限
如前述,依據《組織法》第四條,國務總理大臣輔弼皇帝任其責。國務總理大臣之原則性的地位,就是輔弼機關。同時在其他方面,國務總理大臣直接擔當行政事務之一部,因而還具有主管部大臣之地位。國務總理大臣之職責權限,以《組織法》並《國務院官制》規定之。基於這些法令之規定,簡述國務總理大臣之職責權限之大要。
(一)國務之輔弼
依《組織法》第四條,作爲滿洲帝國之輔弼機關,輔弼皇帝裁斷國務爲國務總理大臣之本職。前文已具,輔弼乃“奉意見于皇帝,恭請其之聖裁”之意。輔弼之事項,原則上爲一切之國務。
輔弼之國務,既包括法律上的國務,又包括事實上的國務。國務輔弼之形式,既可以文書,又可以口頭;既可應皇帝陛下之諮問,又可自進獻策。
(二)副署
依據《組織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國務之詔書、勅書、法律及勅令,由國務總理大臣及主管各部大臣副署之。何爲副署?所謂副署,就是指在皇帝陛下御署並鈐璽之後署自己之名而副于皇帝陛下之御名。各部大臣之副署,以關於自己之主管事項爲限。且在各部大臣應副署之場合,國務總理大臣須會同各部大臣副署。
(三)統督各部大臣
依據《國務院官制》第一條,國務總理大臣奉皇帝之旨統督各部大臣,掌理國家行政之機務,任其責。又依《國務院官制》第四條,國務總理大臣爲保持行政之統一,維持全局之平衡,認爲必要時得停止或取消各部大臣之命令或處分。又依《國務院各部官制》第一條,各部大臣承國務總理大臣之統督,掌理主管事務,任其責;關於主管不明瞭之事務或涉於二部以上之事務應呈請國務總理大臣,受其裁定。國務總理大臣制定皇帝陛下政府之施政方針,並指示各部大臣。各部大臣有意見衝突時,須由國務總理大臣調和。國務總理大臣有對各部主管事務之統領監督之權,而各部大臣之命令或處分若有違反政府之施政方針之虞,國務總理大臣有可以停止或取消各部大臣之命令或處分之强力職權。
(四)國務院會議之主宰
依據《國務院官制》第六條第一項,爲謀行政事務之聯絡,設國務院會議。依據《國務院官制》第六條第二項,國務院會議由國務總理大臣主宰之,以各部大臣、總務長官及興安局總裁或其代理人組織之。
國務總理大臣,作爲國務院之首班,爲謀行政事務之連絡統一,以維持全局之平衡,召集國務院會議。國務總理大臣作爲國務院會議之議長,主宰其議事。
依據《國務院官制》第七條,以下各件須經國務院會議而後方能由國務總理大臣上奏皇帝陛下以恭請聖裁:
- 法律、勅令、預算及爲預算以外國庫負擔契約之件;
- 與外國之條約及重要涉外案件;
- 預算以外之支出;
- 簡任官之任命及進退;
- 其他重要國務。
(五)地方行政之總括
依據《國務院官制》第五條,國務總理大臣總括地方行政,指揮監督總省長、省長及新京特別市長,認爲其命令或處分有違反成規、妨害公益時得停止或取消之。
(六)警察等機要事務之直宰
前文已具,依據《國務院官制》第一條,國家行政之機要事務,由國務總理大臣直接主管。依《國務院官制》第五條之二,國務總理大臣直宰警察事務。換言之,國務總理大臣是滿洲國警察事務和警察法¹的主管部大臣。
此外,由國務總理大臣直接主宰的事務,還有企劃、法制、人事、主計、統計、弘報、蒙政等。
(七)官吏之董督
依《國務院官制》第二條,國務總理大臣董督官吏,關於其任免進退及賞罰奏請皇帝。
衆所周知,滿洲國之官吏,以任免方式之不同,分爲四類:特任官、簡任官、薦任官及委任官。依據《文官令》及《武官令》,文武官吏之特任官之任免、進退及賞罰,由皇帝陛下親定。依據《國務院官制》、《文官令》及《武官令》等法令,關於文武官吏之簡任官和薦任官之任免、進退及賞罰,由國務總理大臣奏請皇帝陛下裁可。其中,依《國務院官制》第七條,文武官吏之簡任官之任免及進退,須經國務院會議方可由國務總理大臣上奏。
委任官以下官吏之任免、進退及賞罰,由各自本屬長官專行之。
(八)院令之發佈
依據《國務院官制》第三條,國務總理大臣關於其主管事務,得依職權或特命委任發院令。院令,乃國務總理大臣於主管事務的行政長官(即主管部大臣)之地位上發佈之法令,與各部大臣發佈之部令屬於同一類法令。關於院令的詳情,請自行學習《公文程式令》。(編者注:《公文程式令》在《王道月刊》康德八十六年十一月期之滿洲國法令欄目已刊登過。)
(九)所屬官吏之管理監督
國務總理大臣對國務院所屬官吏有管理監督之權。國務院所屬官署分爲兩類:内局和外局。内局有總務廳和興安局,外局爲官需局、建築局等等。
注釋:
¹ 警察法:爲滿洲國法令體系中的一個門類。詳見刊登於康德八十五年九月期《王道月刊》的《滿洲帝國六法綜述》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