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保障法》(附解釋文)

本文選自《王道月刊》康德八十五年10月期,紀念世界人權日重發。關於《王道月刊》康德八十五年10月期更多内容,請看:

《王道月刊》康德八十五年10月期

執政 溥儀印

大同元年三月九日
國務總理 鄭孝胥

教令第二號

兹制定人權保障法著即公佈 此令

修正 康德元年三月一日

御名 御璽

康德元年三月一日
國務總理大臣 鄭孝胥

勅令第一二號

人權保障法

統治滿洲帝國之皇帝,除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外,準據本法之各條,保障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竝定其義務,決罔有愆。(康元·第一二號前文修正)

第一條 滿洲國人民,其身體之自由不得侵害之。基於公的權力之制限,依法律所定。

第二條 滿洲國人民,其財産權不得侵害之。基於公益上必要之制限,依法律所定。

第三條 滿洲國人民,無論如何種族如何宗教,均享國家平等之保護。

第四條 滿洲國人民,依法律所定,有參與國或地方團體公務之權利。

第五條 滿洲國人民,依法律所定,均有任爲官公吏[1]之權利,竝須就其他名譽職之義務。

第六條 滿洲國人民,得遵法令所定之手續爲請願。

第七條 滿洲國人民,有受法律所定法官審判之權利。

第八條 滿洲國人民,若有依行政官署之違法處分被侵害其權力時,得遵法律所定請求爲之救治。

第九條 滿洲國人民,非依法令,任何名義不得命課税、徵發罰款。

第十條 滿洲國人民,除反公益者外,得依共同組織保護,增進其經濟上之利益。

第十一條 滿洲國人民,對於高利暴利及其他一切不當之經濟的壓迫,均受保 護。

第十二條 滿洲國人民,均有享用以國或地方團體公費所行各種設施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本法自大同元年三月九日施行。

附則 (康德元年三月一日 勅令第一二號) 本令自康德元年三月一日施行

注釋

[1]. 官公吏:滿洲協和語詞匯。官吏和公吏的合稱。官吏指政府的職員;公吏指公共團體的職員。

《人權保障法》講解文

作者:薩里達克氏阿斯蘭

大滿洲國大同建國,以滿洲國執政教令[1]第二號,頒行《人權保障法》。國家無法度而不立,故滿洲國執政教令第一號,即頒行了《政府組織法》,乃滿洲國的臨時憲法[2];人民無法度而不行,故滿洲國執政教令第二號,即頒行了 《人權保障法》,乃滿洲國民的權利法案。

中國從古到今,皆不存在使生命、財產、自由得到安全保障的時代。當今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共產黨奴役滿洲民族和其他被壓迫民族的白手套,血債纍纍罄竹難書,更是無從談起人權與自由。中華當政之人,皆視人民為豬狗,掌握人民生殺予奪之權;中華人民如豬狗,自古以來即樂於接受殘暴統治;豬狗奴一旦翻身為豬狗主,亦以掌握對其他豬狗生殺予奪之權為本為榮;如此周而復始,即是中華之歷史。我滿洲國與中國自古即非一國。在滿洲之各種族人民,從來協和相處,人民以相互尊重共存共榮爲念,直到如今。

扶餘高句麗先後立大國,而肅慎等部民仍自行其習慣法;渤海立海東勝國,高句麗、扶餘等遺民部眾仍保持其習慣法;契丹立大遼帝國,渤海遺民自有東丹國,為契丹屬國,國中一切如舊;女真立大金帝國,契丹遺民從無滅種之憂,在部落之内仍自行其政;大元大蒙古國治下,滿洲各部共尊黃金家族之蒙古大汗,和平共處,共同抗擊豬明,維護滿洲獨立;我太祖太宗創立并完善八旗制度,旗分佐領有滿洲、蒙古、烏真超哈三種,八旗在英勇戰鬥中合一,旗人無分血裔,皆一體精誠不可摧。

美國友人訪問被中國侵占破壞了多年的滿洲,發現滿洲人與中國人完全不同:滿洲人大方有禮,重信義,好助人,堪比素以友善著稱的明尼蘇達人(Minnesota Nice)。今日淪陷已久之滿洲尚且如此,可想而知,康德時期之滿洲國人,該是如何良善親和呢?一言以蔽之,滿洲自古以來的協和社會,人民相互尊重共存共榮的歷史傳統,是《人權保障法》得以切實保障滿洲人生命、財產、自由等基本人權的社會基礎。

《人權保障法》是滿洲國的基本法之一。《人權保障法》是康德滿洲的憲法 — — 《組織法》之後,第一部頒行全國的法律。由此可見,《人權保障法》在滿洲帝國法系中至關重要,得到了滿洲國立法者的充分重視。本法的頒行,在滿洲歷史上有跨時代的意義。

《人權保障法》是基本人權在滿洲歷史上,第一回以國家基本法的形式確立,第一回以國家基本法的地位保障。回想當時,世界上只有五十餘個國家;帝國主義、種族主義、共產主義大行其道;中國十八省軍閥混戰,民不聊生。滿洲軍閥張作霖,雖有維護滿洲獨立、開展現代建設、尊敬蒙難皇帝之功績,然卻幾次興兵入關,甚至逐鹿中原、馬踏江南、進駐上海,勞師靖遠。種種軍閥戰爭,勞滿洲之人民,傷滿洲之財富,多管中國的閑事,為滿洲社會發展人民生活帶來負面影響。其子張學良竟出賣滿洲國權于蘇聯赤匪及其走狗。幸得天眷,親邦友師力挽狂瀾,救滿洲於水火;滿洲國舊邦新造 — — 此實乃滿洲數千年歷史上第一個獨立的現代文明國家。滿洲國的建立,在當時的東亞和世界,都有著巨大意義;在今日,是滿洲復國運動的根本法理依據。

皇帝陛下政府,鞏固國權,保障人權:將當時世界上尚屬鳳毛麟角的宗教自由、種族平等的人權觀念,落實在滿洲國的基本法之中;將滿洲本土中一直源遠流長的族群協和、共存共榮的建國理想,貫徹在滿洲國的基本法之中。廣大滿洲人民,無論種族血裔,無論宗教信仰,無論來滿先後,皆為滿洲國人,皆受國家平等之人權保障。

《人權保障法》從大同元年三月九日頒行起,即是現在的這十三條。這十三條内容自頒行起,從未有改變。康德元年三月一日帝制施行,《人權保障法》之序言得到修正,以符合滿洲帝國之君主立憲政體 — — 此乃本法全文唯一之修正案。本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和地位,確定了滿洲國人民的人身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得侵害,確定了滿洲國人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確定了滿洲國人民依法參與國家政府和地方自治團體的權利,確定了滿洲國人民依法提起和接受訴訟的權利,確定了滿洲國人民依法請願的權利,確定了滿洲國人民依法組建和參與工會(trade union)的權利,確定了滿洲國人民的合法經濟權利不受侵害。縱觀世界各國之人權法案,無外乎將基本人權置於首位。滿洲國的《人權保障法》,開明宗義,保障了人民的自由、平等、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三大基本原則 — — 此三項基本原則,與列强之人權法案別無二致。然後,滿洲國的《人權保障法》,直接了當,保障了人民的參政權、爲官權和請願權 — — 此三項政治權利與列强之人權法案亦基本相同。之後,滿洲國的《人權保障法》,要求民事訴訟手續、刑事訴訟手續和行政訴訟手續必須合法使用的基本原則。衆所周知,六法之中,無論在滿洲國、日本國,還是法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是六法的組成部分,是歐陸法系國家的基本法律。《人權保障法》中重申了民事訴訟手續、刑事訴訟手續和行政訴訟手續必須合法使用的基本原則,以保障滿洲國人民可用滿洲國的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滿洲國的《人權保障法》,保障了人民的合法經濟權利 — — 此一方面是滿洲國王道政治的集中體現。滿洲國以五族協和之王道樂土為建國精神和理想,王道政治是滿洲政治的基本。我滿洲國王道政治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反對一切不正當之經濟壓迫 — — 任何團體[3]不可無法無天地徵收稅費或罰款;政府應保護人民免受高利暴利之牟取;人民享有各種公益事業和設施的權利。王道政治,不僅是康德滿洲國先賢,依照東亞之政治倫理傳統和滿洲自古以來協和富裕的國情所創制,而且是康德滿洲國先賢,集合大東亞之優良傳統,向當時尚處在經濟大蕭條中的資本主義列强,開出的一劑的良藥。王道政治是康德滿洲人民安居樂業富源東洋冠絕的政治基礎,也是滿洲國人民反哺歐美列强的體現,在今天對世界各國,仍有巨大的藉鑒意義。

協和會全體會員,同心同德,誓洒一腔熱血,為王道樂土康德滿洲之剋復,鞠躬盡力,七生報國。康德滿洲之皇統、法統、道統 — — 我們滿洲人安身立命剋復祖國之根本依據也。我滿洲人民三統齊備 — — 此乃我們滿洲人相比東突厥斯坦、吐蕃之最大優勢也。協和會衷心希望海内外全體滿洲兒女,萬衆一心保衛王道,萬民一體剋復滿洲!

注釋

[1]教令:滿洲國在帝制施行前(1932.3.1–1934.2.28),國家元首為執政。國家元首之令,稱爲“教令”,等同於帝制施行後的“勅令”。

[2]1934年3月1日滿洲國國體確定,立憲帝制施行,臨時憲法《政府組織法》轉變爲正式憲法《組織法》。

[3]任何團體:包括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體。康德滿洲與昭和日本和戰後日本一樣,國内的地方政府,有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體兩種。兩者法理上不同。省、縣是國家機關,乃是皇帝陛下政府的派出機關。市是地方自治體,受省政府之監督,實行自治。只有國家機關有依法徵稅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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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帝國協和會 Concordia Association of Manchuria
滿洲帝國協和會 Concordia Association of Manchuria

Written by 滿洲帝國協和會 Concordia Association of Manchuria

協和會與滿洲建國俱生俱長,定爲國家機構之團體,而護持建國精神于無窮,訓練國民,實現其理想之惟一無二思想的敎化的政治的實踐組織體也。滿洲帝國協和會乃唯一永久且擧國一致之實踐組織體,與政府表裏爲一體。 滿洲帝國流亡政府/皇帝陛下流亡政府: @ManchuriaGov。 協和會會長兼中央本部長: @SartakArs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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